食材异味,清美鲜食未做好品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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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24年9月1日,在清美云端线上商城买了食材。商品晚上五点多送达,我晚上6点多在取出鸡胸肉烹饪时,发现鸡胸肉强烈异味,该商品已臭,可见生产卫生条件堪忧,清美超市作为经营者,并未做好品控,而直接出售给消费者。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诉求:对该食品同一批次的产品进行抽样检查,此外清美赔偿本人一千元人民币。 涉案订单编号 50172****955120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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