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言心理课程延期虚假宣传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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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24年7月4日,通过支付宝转账收款码收款(收款方全称深圳市童言心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300MA5HFBW908)购买了“易冰莹”组织者在微信公众号“童言心理”发布的付费课程《童言心理拉康派精神分析研讨班:主体》课程,价格为1800元。其中,展示的课程设置中研讨班时间为“7月5日起,每周五12点30分-14点00分,腾讯会议(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研讨班周期为10周”,本人购买了此课程,参加过四期,一共十期,目前进行至第五期,但是,在购买课程后,7月5日当日并未授课,直到7月12日才开始授课。直至8月16日起(因主讲人个人休假)暂停三周,9月6日继续进行,而事前并未在宣传中提及分析家休假这件事,否则本人会考虑是否要报名。报名后拉进的微信聊天群也没有提前说明因主办方或授课教师个人因素的延期是否会被列入考虑学员可以退费的情况,与“研讨班时间:7月5日起,每周五中午12点30分-14点00分,腾讯会议(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的宣传明显不符。“易冰莹”作为课程组织者,无视学员对课程退款的要求,认为学员是个人原因无法参加,不给予退费。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童言心理”公众号在此研讨班的展示页作出了令人误解的宣传,利用“拉康派精神分析”“ “分析家名师主讲”作为卖点,使得本人作出了违背真实意思,无法预料主讲人突发休假以至课程延期等情况进行了的购买行为,构成了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现本人要求深圳市童言心理有限公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退还本人购买课程的金额1800元,并赔偿三倍价款5400元。后经12315平台调解失败,仍态度恶劣,存在“耍无赖”行为,现本人坚持要求退款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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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24年7月4日,通过支付宝转账收款码收款(收款方全称深圳市窗直心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300MA5HFBWS08)购买了“易冰莹”组织者在微信公众号“童言心理”发布的付费课程《童言心理拉康派精神分析研讨班:主体》课程,价格为1800元。其中,展示的课程设置中研讨班时间为“7月5日起,每周五12点30分-14点00分,腾讯会议(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研讨班周期为10周”,本人购买了此课程,参加过四期,一共十期,目前进行至第六期,但是,在购买课程后,7月5日当日并未授课,直到7月12日才开始授课。直至8月16日起(因主讲人个人休假) 暂停三周,9月6日继续进行,而事前并未在宣传中提及分析家休假这件事,否则本人会考虑是否要报名。报名后拉进的微信聊天群也没有提前说明因主办方或授课教师个人因素的延期是否会被列入考虑学员可以退费的情况,与“研讨班时间:7月5日起,每周五中午12点 30分-14点00分,腾讯会议(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的宣传明显不符。“易冰莹”作为课程组织者,无视学员对课程退款的要求,认为学员是个人原因无法参加,不给予退费。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对于违反此规定的经营者,该法第二十条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监督检查部门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甚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童言心理”公众号在此研讨班的展示页作出了令人误解的宣传,利用“拉康派精神分析”、“分析家名师主讲”作为卖点,使得本人作出了违背真实意思,无法预料主讲人突发休假以至课程延期等情况进行了的购买行为。网课消费中的宣传授课时间与实际情况不符,这构成了一种虚假宣传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这种行为被视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具体到网课消费领域,如果网课机构通过夸大宣传、虚假承诺等方式吸引消费者购买课程,但实际上提供的课程内容、质量或授课时间与宣传不符,这种行为就涉嫌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关于虚假宣传的规定。后因“童言心理”当事人书面申请终止调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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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因当事人拒绝调节而终止调节。当事人在第一次调解员调节时,承诺如是第一次参加课程,不知道分析家休假的情况便可以退费,但是转眼第二次电话就不承认了。我认为调解应当继续,当事人恶劣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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