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内发现苍蝇和小飞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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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30日19:30左右,本人于滇牛云南酸菜牛肉火锅(桐庐店)就餐时发现食品内有苍蝇一只和不知名小飞虫一只,本人拍照留存证据后当即结束用餐结账离店,餐费应付209元,实付折扣价100元。事后与商家自行沟通,要求其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退款并支付1000元的赔偿金,商家承认食品里有苍蝇的事实,表示愿意退回餐费,但拒不支付赔偿金,现本人依法要求商家支付赔偿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