昊悅融资担保违规搭售高额担保费
纳才兰秀
已完结
主要事实:本人于2023年5月23和2024年1月5号在分期乐平台向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贷款,期间在未告知的情况下被昊悅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违规搭售高额的担保费,事后本人多次反映,高新区金融办及昊悅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告诉本人是为银行提供担保费用,属于合理收取,并于9月19日退回本人500元,签订和解协议,因违规原因,本人多次投诉银行,银行告知并未提供担保服务,属于单方面行为于银行无关,高新区金融办与担保公司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并且收取本人1625元的担保费,根据民法典协议,理由信息不对,欺诈等手段达成的和解无效,本人要求昊悅融资担保工资对于剩余违规搭售的费用1160元要求全额返还,或要求银行回电承认担保费用是是为银行提供的合理费用,主要诉求:退回违规收取的剩余费用1160元主要理由:根据*对于金融消费者保护权益,中国人民银行对于金融权益保护条例说明,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第1款、第9条、第10条第2款、第16条第3款之规定,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享有财产安全不受侵犯的权利,享有自主选择服务的权利,有权自主选择提供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并且银行也多次回电,并未向银行提供任何担保服务,违规私自行为,也并未告知本人属于违规行为(可以调取app操作记录怎么未查阅,点击,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