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福州余生喜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提供的服务有欺诈行为,要求全部退款
网友保保_4387e1a7
本人举报福州余生喜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疑似涉嫌消费者诈*。具体过程如下: 2024年6月12日的时候,余生喜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红娘老师通过长达几小时的小黑屋催迫哄*我签约了婚恋服务合同。服务合同上是包结婚为止,没有限制介绍对象数量和服务时间,服务费用10100元。 该公司的红娘老师夸大自己的撮合能力,说每天都会成一对,并且以有两位优质女生为诱*欺*我签约,她说会给我介绍,可是我交钱了以后根本就没有提到这两位女生。这是婚恋欺诈之一,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即“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这要求赔偿”。 后来在经过几次接触后发现,该公司给我介绍的女生很多没有符合合同上的要求。比如女生年龄35岁,或者女生身高153厘米等。最后一次甚至夸张到介绍了一个女演员给我认识,本人严重怀疑该女演员是托(该女生甚至都没听说有这家余生喜事这家公司)。该公司现在完全是把我当成托这样的资源去哄*见面其他女生赚取不义之财(女生都没有符合合同上的要求)。这不仅对我不公*,对于被介绍的女生来说也是极大的不公*。因为她们并不知道我的情况,她们不仅浪费了宝贵青春时间还被*了钱。(该机构以见面次数赚取介绍费)。这是婚恋欺诈之二,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和第五十五条》,即“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经营者提供的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和“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三倍”。 我察觉到该公司存在违法行为后,主动申请提出解除合同并退款,该公司红娘和服务群内监督老师现在拒绝接听我电话,甚至原来协商答复的工作人员还退出服务群,他们完全没有退款的诚意。这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