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客食用达美乐披萨后食物中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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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赵龙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程庄南里11号楼 本人于2024年12月15日17:11分从美团外卖平台的北京达美乐披萨有限公司程庄路店点餐(金*鱼海鲜萃披萨12寸和鳕鱼块)。就餐一小时后出现浑身发痒发红,双手麻木,全身起疹子,冒虚汗,呼吸困难,眼前发黑无法行动。再有意识的情况下拨打了120将本人送至北京市丰台区六里桥电力医院急诊就诊,时间是8:00左右。到了医院直接就开始输液打吊瓶。 根据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透;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上述不存在任何敲诈勒索等行为。本人只是普通市民合规合法维护自身权益。请平台积极帮助解决问题。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