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投诉瑞达法考拒绝退课退款并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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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25年1月15日,与瑞达机构达成关于法考主客一体VIP班网课的交易,支付金额为人民币14300元整。 当日下午,基于对课程内容的初步学习与判断,本人清晰意识到该课程与自身学习需求不契合,遂立即向授课老师提出退课请求。然而,授课老师并未对本人合理诉求予以正面回应,仅以各类说辞劝诫本人继续参与学习,坚称本人能够适应课程节奏。 至2025年1月16日,本人又参与了一节课的学习,愈发确认该课程难度对于零基础的本人而言过高,完全无法跟上教学进度。经进一步了解得知,该课程早在2024年12月21日便已开课,截至本人购课之日(2025年1月15日),累计需补课程时长多达50余小时,从客观现实角度,根本无法完成。 在购买课程之初,瑞达机构服务老师向本人作出明确承诺,声称此课程特别契合本人的学习状况。即便本人已明确告知其自身零基础的实际情况,该老师仍坚持表示本人能够顺利跟上课程。但实际的课程内容显示,该课程更适宜具备一定基础的二战考生。 基于上述事实,本人再次郑重向瑞达机构老师提出退课要求,却遭到无端无理拒绝。 更为关键的是,在整个交易过程中,瑞达机构既未与本人签订任何形式的书面协议,以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亦未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及商业惯例,向本人出具发票。 瑞达机构的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依据该法第十六条之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瑞达机构在明知本人零基础的情况下,仍虚假承诺课程适合本人,诱导消费,且在本人提出合理退课诉求时拒绝办理,此行为已构成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侵害。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瑞达机构未开具发票的行为,亦属违反法定义务之举。 综上所述,瑞达机构隐瞒课程真实情况、诱导消费,拒绝办理退课退费,以及未签订协议、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