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余生有约公司不合理扣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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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伟杰,单身,被告于北京市朝阳区经营婚姻介绍服务。2024年10月原告填写被告于小红书平台投放的问卷调查后,被告工作人员微信昵称“可可宝贝”添加原告认识。经与与被告工作人员微信沟通后,原告于2024年10月17日前往被告经营场所现场咨询后双方签订《建档协议》,并支付2000元服务费。被告安排原告于10月27日,12月14日约见2次不同女生安排相亲。12月14日原告见完女生后被告工作人员借情感沟通再次营销原告重新签订《婚姻介绍服务合同(结婚返款版)》并于当日缴纳28000元服务费。签订合同后当晚,原告查询被告成立时间、网上评价及合同条款合理性等问题后对被告服务能力产生质疑,并于签订次日2024年12月15日向被告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退款,被告以要求支付违约金为由拒绝退款。经原告12月16日拨打12345市民热线投诉后,被告口头同意退款。截止起诉之日,被告尚未退还原告任何款项,并未提供任何服务。 原告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原告于合同签订次日明确要求退款,被告尚未按照约定提供任何服务,原告有权要求被告退还全部预付款。另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该格式条款无效”。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婚姻介绍服务合同(结婚返款版)》系被告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的格式合同,合同签订前并未明确告知原告相关退款条款的不利约定,亦未在合同内显著位置提示原告,应当被认定无效。截止起诉之日止,被告仍未退还预付服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