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粒贷涉嫌违规放贷及信息披露不足,投诉在微粒贷中的主要资方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参与方湖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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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微粒贷中的主要资方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参与方湖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华融湘江银行,在合同没有表明两个银行的放款比例。根据国家规定参与方放贷不能低于30%,主要放贷方不能少与50%。据《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中第二条加强出资比例管理。 二、湖南银行(原华融湘江银行)根据银保监会相关规定,湖南银行作为地方法人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一般应服务于当地客户,不得跨注册地辖区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 三、在我和我签订的合同中,作为参与放贷方的湖南银行(原华融湘江银行)借款合同和放款事实不符,则为无效合同,该行为欺*借款人。 四、在贷款放款流水和还款流水中并没有备注和说明方湖南银行(华融湘江银行)参与了放贷。 五、在本借款合同中,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明显的放贷资方不明确的此行为,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六、2017年-2019年的放贷中,并不存在真正的合同,只有借款额度合同,该行为严重的欺*了消费者。 七、在银行开具的所有的利息发票中,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只给我开具了3488.33元(含税)的发票,湖南银行(原华融湘江银行)开具了27001.52元(含税)的发票。在整个放款流水和我的还款流水中从来没有注明和说明有那一笔款是湖南银行(原华融湘江银行)放的款或者是还款还到湖南银行(华融湘江银行)的,则认为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偷税漏水嫌疑,湖南银行(华融湘江银行)有虚开发票的嫌疑。所有的流水都表明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放贷资金疑有不明。是不是银行利用我们进行了违法的操作。希望有关部门查证。 八、追责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管部门不严,把不具备互联网异地放贷的银行参与了违规进行放贷。应该予以严查。 十一、未充分披露合作机构信息:在与第三方机构合作放贷时,未向用户清晰披露合作方的身份、责任分担等信息,导致用户权益受损。 十二、未充分提示风险:未向用户清晰提示贷款逾期可能带来的后果(如征信受损、高额罚息等),导致用户低估风险。 十四、实际的放款银行和真实的合同是对不上的,这样导致发票也对不上,微粒贷的深圳前海微众银行私下背着借贷人拉了别的银行来进行放款,在借贷人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违规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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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粒贷回复:客服人员无法自行进入客户系统查看客户信息,请客户主动来电95384,在线验证激活客户信息查看,客服人员会尽量做好查询及协调工作。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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