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意安文化传媒诱导消费并拒绝全额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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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长春意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3月10日晚上,我被长春意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诱*报名情感咨询及课程,付款2980元,3月10号晚上,在签署合同时,我拒绝了签署合同,同时没有开始过课程,未开具发票。3月10日,他们有明确说明课程3月11日才开始,而我当天晚上就已经提前说明我不需要该服务。3月11日我要求全额退款,才开了发票,害怕我举报他们偷税漏税,建议严查他们是否有过偷税漏税!!!他说要扣除30%违约金,事先从未说明存在违约金,我拒不同意,后改成20%违约金,但合同自始至终没有成立过,我也没有接受过服务,严重侵害了我作为消费者权利,不存在违约金,我要求全额退款。且该合同中明确说明,合同签订后才存在违约金,而且是课程开始7天内,交钱就行,课程完全没开始过,就诱*我交钱,完全属于是欺诈行为!!!自己拟定的合同,毫不遵守,这是在挑战法律的权威!!3月12日,该公司又要求我扣除30%的违约金,该公司员工没有一点法律意识,随意捏造价格,丝毫没有一点经营者的诚信可言,且该公司没有心理方面的资格证书,属于挂羊头卖狗肉,毫不尊重消费者权益,毫无作为经营者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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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一直不退钱,属于非法取得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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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发小红书,望尽快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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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法律,我要求意安文化退回全款29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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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自己的合同里清清楚楚写的就是合同签订后才会产生违约金等费用。 第三条合同里面 13.合同签订后,如乙方仅安排导师对接甲方需求,但因客观原因未向甲方提供服务的,甲方同意:乙方按甲方支付服务费总额的 百分之 60% 予以退还,剩余百分之 40% 费用作为乙方已建群服务但未完全履约的,收取合同总额40%费用(其中违约金20%,资源预留费10%,课程研发成本费10%)。-资源预留费指因甲方原因导致的师资资源占用补偿;课程研发成本费指已投入的课程开发直接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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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预先约定,当一方违约时,违约方需要向守约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 如果双方没有签订合同,那么就不存在合同中预先约定的违约金条款。因此,在没有合同的情况下,一方违约时,另一方不能依据合同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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