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大厨辣椒炒肉导致顾客食物中毒且商家拒绝合理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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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3月9日晚上全家人在深圳福田的瓴展中心城的费大厨吃完饭,回到家晚上一家六口都不同程度的上吐下泻,孩子最为严重,一天吐六七次加上腹泻差点脱水,只能请假看医生在家休息一周多才好,二位老人也相对严重。联系到那边的店长,非常官方的回复说他们是绝对没问题的,可能是我们自己肠胃不好,我们全家经常光顾费大厨,其他店没有吃出任何问题,当天晚上也就吃完这家的得了急性肠胃炎!商家就愿意赔付当天结账的金额加孩子一点医药费!但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十倍赔偿并且要跟我们道歉!希望有关部门能介入处罚不良商家!还消费者一个安全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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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是《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除了赔偿240和医疗费225,另外赔偿2400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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