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饮用变质统一阿萨姆奶茶导致健康损害的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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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于骏 联系方式:151****0321 地址: 被投诉方信息 生产方:南昌统一企业有限公司 批发方:南昌惠都商贸有限公司 投诉事项 生产方未保障食品质量安全,导致产品在保质期内出现变质(颗粒状絮状物),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 批发方未尽到进货查验义务,销售存在质量问题的食品,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 ; 因饮用变质食品导致健康损害(腹泻),生产方和批发方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事实经过 购买情况:2025年3月24日,本人通过食堂小卖铺购买“统一阿萨姆奶茶****”一瓶,支付凭证见附件。 产品信息:生产日期编号为20240705 0814NC3,保质期9个月,有效期至2025年4月5日(附产品外包装及日期照片)。 发现问题:2025年3月26日晚打开饮用时,发现瓶内有明显颗粒状絮状物(附视频及照片)。 健康损害:3月27日晨起腹泻、腹痛,因未及时就医,自行记录症状。 法律依据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混有异物的食品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消费者可要求价款十倍或损失三倍赔偿(不足1000元按1000元) ;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食品经营者应定期检查库存,清理变质食品 。 投诉诉求 退一赔十:由生产方和批发方连带退还奶茶价款XX元,并赔偿1000元(法定最低标准) ; 召回整改:责令生产方召回同批次产品(生产编号20240705 0814NC3),排查生产线问题 ; 行政查处:要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生产方和批发方立案调查,并公示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