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东升宏鑫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虚假宣传,夸大收益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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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我与公司签订了《服务协议》,合同约定:服务期间,甲方应按服务内容明细为乙方提供相应服务及技术服务,自开始售卖起,15天内没有生产销量,甲方退还运营指导费用。公司的工作人员曾承诺订单量的利润会达到45%-60%,且该公司一直诱*我,直至我向该公司转账21160元。在支付完费用后,该公司并未按照合同要求向我提供技术指导教学等服务,在我的再三要求下,该公司仅口头做了承诺尽快履行其教培义务,但是时至今日该公司也未按照其承诺对申请人开展教培服务,且后来得知该公司并未取得《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和《培训机构经营许可证》属于违规开展培训业务,属于完全的欺*欺诈行为。被申请人作为一个专业的互联网从业企业,明知在互联网平台进行商品销售需要专业且完善售前售后保障制度来支撑,明知申请人不具备互联网从业经验,用虚假诱*的手段来引诱其签署服务协议,该协议有失公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