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乐赋教育诱导贷款、虚假宣传,要求退费及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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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18日,本人在他人引诱下(与本人套近乎,朋友圈晒所谓“高薪兼职”截图等)在成都乐赋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报名影视后期实战训练营产品,本人首先缴纳81元定金,随后该机构过度收集本人身份证,手机号,银行卡等个人信息,并发本人一二维码,即在福建闪电启辰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下的闪电启保微信小程序下开启了分期,签下了5880块钱分12期的分期付款协议。该教育机构欺*消费者办理分期贷款,虚假宣传,声称无贷款属性,其疑似违规经营,超出经营范围,说能边学边兼职,先学后付,并承诺能提供兼职机会,且诱导签署隐瞒我学生事实的声明。本人实际学习发现其课程质量与免费资源无异,同时所谓"兼职"也需通过其有关"考核"(合同并未说明),其后来表示在钉钉要重新拉“兼职群”,并再度收集本人手机号等信息,但始终没有下文,且该企业涉嫌诱导分期和虚假宣传,收取费用时并未开具发票,合理怀疑该机构诱导签订不合理合同,分期付款协议为其单方面拟定格式条款,在签字之后才能看到,其中甲方权益明显大于乙方(消费者方),排除了消费者权利并加重消费者责任(乙方不得单方面解除合同,高额违约金等),是明显的霸王条款。签署分期协议时全程只有成都乐赋与本人对接,签署后才发现本人与第三方支付平台“福建闪电启辰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同时签署了贷款合同,而本人并不知情,合同中甲方盖章是成都乐赋,但最终却是本人向福建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进行了贷款。在此期间,此交易机构持续声称这不是贷款性质,因此该机构疑似存在虚假宣传、诱导学生贷款以及伪造贷款合同代替学生向第三方支付机构贷款行为。目前本人已缴纳8期共3920元学费(加最初定金共4001元),本人诉求是解除课程分期合同并退还所有费用。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53条规定,消费者可以要求退费;即使消费者无法证明培训质量及效果与宣传不符,因教育培训合同性质不适于强制履行,消费者亦有权要求退还剩余费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26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克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学告示等令有前款所到内容的,其内容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