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法院无管辖权冻结微信账户,请求停止催收并解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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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25年5月19日13点04分,个人微信账户收到辽宁省调兵市人民法院冻结个人微信支付功能,在微信通知中发布(2025)辽1281财保445号文件信息(联系电话02476574359、02476574358),但并未收到任何电子或纸质裁定通知书。登录辽宁省人民法院及辽宁省调兵市人民法院官网并没有查询到文书编号(2025辽1281财保445号)关于本人的案件信息,根据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时,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本人无论住所还是经常居住地,均不在辽宁省调兵市。本人户籍黑龙江,常住地也在黑龙江。综上所述,无论是遵循经常居住地管辖原则,还是按照住所地管辖原则,辽宁省调兵市法院对本案均不具备管辖权,法院和相关单位在未联系我的情况下强制执行财保程序,违反相关规定。综上所述,请有关单位协助解除我的微信支付限制。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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