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乐易教育心理咨询师培训虚假宣传及退款纠纷

青烬丶尘渊

已完结

2023年12月18日,我通过“小红书”APP添加到该公司企业微信名为“杨老师@乐易教育”的指导老师,表明咨询“中科院心理咨询师”相关考试培训的意愿。随即,“杨老师@乐易教育”便通过大量广告和截图进行宣传,使我陷入认识错误确信该项目“培训证书”为国家认可的从事心理咨询工作的必备资质证明。基于此,我报名由该公司介绍的“心理通关班CZ”班型,双方共同签署了《网络培训服务协议》,我分期支付学费共3680元。其后我通过“杨老师@乐易教育”与该公司旗下“班主任—白露老师”建立联系。“班主任—白露老师”除告知我听课方式以及提醒课程外,也不间断发布广告,明示或暗示该“培训证书”是“官方认可”“可用于兼职/全职工作”。2024年6月18日,“杨老师@乐易教育”离职并由“罗老师@乐易教育”接替工作。2024年7月10日,我从网络平台知悉有关中科院心理培训项目考试被要求整改的消息,遂通过“国家审计署”官网验证,发现在《*部门单位2023年预算执行等情况审计结果》第32页中证实存在违规违纪问题,侧面佐证网络平台信息真实性。因此我积极与“班主任—白露老师”“罗老师@乐易教育”沟通,二者对我的疑问含糊其辞混淆视听,未予以明确回应;而我因疲于应对便再未追问。至2025年5月,我应要求完成被告所提供的报考网站题目,却得知项目即将停运,同时结合前述经历产生怀疑,与该公司协商在扣除已实际发放资料(两本书:《心理咨询师基础知识培训课程》《心理咨询师专业技能培训课程》)费用以及其他必要成本外退回其他剩余费用,多次遭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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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经营者的欺诈行为,以及甚至在多方协商投诉中仍混淆视听罔顾事实,严重损害消费者利益,特改变诉求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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