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辽宁省*市人民法院限制微信支付的管辖权及程序投诉
网友保保_7wcroaCy
已完结
本人在2025年5月21日14:30在微信上收到辽宁省*市人民法院限制微信支付,显示文书编号2025辽1281财保415号,但未收到任何电子或纸质裁定通知书。微信支付账户限制提供的号码(024-45828618,024-86917905)均无人接听。本人登录辽宁省人民法院及辽宁省*市人民法院官网并没有查询到文书编号(2025)辽1281财保415号的文书,目前为止没有在辽宁省人民法院及辽宁省*市人民法院官网查询到关于本人的案件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人无论住所还是经常居住地地均不在辽宁省*市。本人户籍地浙江省温州市,常住浙江省温州市。综上所述,无论是遵循经常居住地管辖原则,还是按照住所地管辖原则,辽宁省*市法院对本案均不具备管辖权,法院和相关单位在未联系我的情况下强制执行财保程序,违反相关规定,综上所述,请有关单位协助解除我的微信支付限制。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