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异议,要求辽宁省调兵市人民法院解除不当的微信支付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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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2025年5月29号12:56分在微信上收到辽宁省调兵市人民法院限制微信支付的通知,显示文书编号(2025)辽1281财保505号,但并未收到任何电子或纸质裁定通知书,也未有相关部门与我联系过。微信支付帐户限制提供的人民法院联系电话(024 76574359、024 76574358)属于第三方催债公司,并非人民法院的联系电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人户籍江苏扬州,常住地扬州。综上所述,无论是遵循经常居住地管辖原则,还是按照住所地管辖原则,辽宁省调兵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均不具备管辖权,法院和相关单位在未联系我的情况下强制执行财保程序,违反相关规定。综上所述,要求贵法院撤回受理,解除微信支付限制,现在已影响正常出行和基本生活,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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