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解除微信支付限制及调查不合法债权转让与管辖权问题
网友保保_UBS9CYkK
本人在2025年5月28日13:42收到微信被支付限制.随后在微信客服查询到内容如下:“依据法律规定及有权机关的要求,当前账户已被限制使用。执法机关:辽宁省*市人民法院 文书编号:(2025)辽1281财保502号; 一、联系法院,经询问才得知是因网络贷款合同纠纷,原告是“深圳前海微众银行”。未收到债权转让给该公司的任何通知未经过我本人同意签字的情况下,将债权转让给第三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原告“ 深圳前海微众银行”经营范围并不涉及金融贷款及相关金融业务资质,故怀疑存在非法经验和恶意起诉情况。 二,本人在辽宁省人民法院网、也并没有查询到文书编号: (2025)辽1281财保502号,之前也没收到任何诉讼文件,就随意限制本人微信。导致生活出行不便,无法支付一日三餐与生活费!(因身上没有现金,平时都是微信支付),到目前为止已经两餐没吃饭 三、本人目前为止没有在辽宁省人民法院查询到关于本人案件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人户籍地是重庆,经常居住重庆,无论是住所地还是经常居住地,均不在辽宁。且该网贷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我的信息泄露给第三方催债人员,多次进行恐吓威胁,对本人造成严重的影响 四、原告“深圳前海微众银行”经营范围并不涉及金融贷款及相关金融业务资质,故怀疑存在不法经营和恶意起诉情况。 综上所述:无论是遵循经常居住地管辖原则,还是按照住所地管辖原则,贵法院对本案均不具备管辖权。请贵院解除微信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