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飞航空科技退款纠纷,付款后未享受服务要求全额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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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5.30日微信报名该机构无人机培训课程并缴费9399元,6.1日在缴费后24小时内申请全额退款。也没有提供合同服务的具体内容,也没有参加任何课程, 没有使用机构的任何设备,机构没有任何实际性损失。但对方在微信上以缴费前未说明:“自己原因中途退款的不退”的理由为由,拒绝退款。 付款后,24小时内未签合同、未享受服务,要求全额退款; 机构以“没权限”“找下家”为由拖延,态度恶劣。对方拒绝退款。 我于5.30日付款,6.1日要求全额退款时: 1. 条款无效的直接法律依据。 该机构“学员个人原因不退费”的条款,根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 :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权利。合同中“个人原因不退费”属于 “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主要权利” 的典型霸王条款,无论是否加粗提示,均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 自始无效。 2.机构未履行提示义务的致命问题 根据 《民法典》第496条 : 格式条款提供方需以显著方式提示消费者注意与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 - 关键证据:未签署合同,并在付款时未口头提醒,且我付款后才收到合同(5月30日付款,6月2日我提到合同时,她才发给我合同),可直接证明机构 未履行提示义务 ,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 - 法律后果:即使签署合同,仍可主张该条款 因未提示而无效 ,要求全额退款。 3.缔约过失责任:机构在收款时(5月30日)未主动提供合同,未对退款条款进行提示,导致我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付款,违反《民法典》第500条的诚信义务,应承担 赔偿损失责任(即全额退款)。涉及隐瞒消费者对培训合同的知情权。直到我要求退款的时候才说明这个内容。根据 《民法典》第500条,机构存在两项过错: - 故意隐瞒合同条款:收款时未主动提供合同,导致我无法提前知悉权利义务(如退款条件);违反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权利 ,未主动提供合同可能构成 “隐瞒交易重要信息” ,消费者有权主张解除合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3条:经营者未履行服务义务,消费者有权要求退款。 - 未履行告知义务:未告知“合同成立后补签”的事实,违反诚信原则。 4.对方在我付款后,未主动开票。在付款后的6月2日后我主动提到没有开票和收据时,才说可以开,且实际没有开出来给我。 5.至今未参加任何课程 我主张机构承担 缔约过失责任 ,要求赔偿损失(即全额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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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公司官方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不一样。且官方地址无法联系该公司。目前进度怎么样了?这个机构还是不理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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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问出对方办公地点,希望推进一下,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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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信息
能飞航空科技(广东) 能飞航空科技(广东)客服售后投诉维权中心
投诉诉求:
涉诉金额:
9399元
投诉编号:
98949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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