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森便利店食品中发现苍蝇,要求赔偿及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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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对河北省石家庄市罗森便利店(勒泰广场c座店)进行投诉,该店存在严重的食品安全问题,极大地损害了我的合法权益,也让我对其卫生状况产生了极大的担忧。本人于2025年6月9日下午18点16分在该店购买了一份价值15.1元的关东煮,微信转账收款方为罗森(北京)有限公司,让店员打包,全程包装盒完好,不存在中途私自打开操作,回到家吃到最后时发现包装盒底部有一只被熬煮过的,翅膀残缺的苍蝇(由于包装盒底部较深,无法在拆开包装第一时间看到藏在里面的苍蝇导致吃完才发现),苍蝇是携带大量病菌的害虫,出现在食品中,严重威胁到消费者的身体健康。 发现问题后,我第一时间保留了现场证据,包括带有苍蝇的便当、购买便当的小票等,并拍照留证 。身体有无出现异样情况尚未可知。随后拨打了罗森总部的客服电话(40****6390),将证据照片发给客服。6月10日上午九点左右有自称是该店店长的人联系我,称其会去店内进行现场调查,我告知其我的赔偿诉求,其再次给我来电时只说要给我退款,不进行赔偿,并且声称他们店里的工作人员操作无任何问题,推诿责任,我不满意只退款的解决方案,要求联系店经理给我回电,其当场应下,过了一小时左右,我的微信账户收到了自动退款,且是在我拒绝这次协商的情况下,于是我主动联系该店长,提出我的诉求,有录音为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此次事件中,我不仅遭受了恶心不适的糟糕体验,还对自身健康产生担忧,因此,我要求罗森便利店按照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给予我1000元的赔偿,并向我正式道歉。同时,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对该便利店的食品卫生状况进行全面检查,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保障广大消费者的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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