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公教育未按合同全额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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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与理由:2022年原告与被告签订《培训服务协议书》,课程费用为19800元。合同约定未被录用全额退款,现原告符合退费条件,被告仅退还了部分培训费,余款9900元至今未能退还,故诉至法院。 被告中公教育辩称,原告所述情况属实,要求分期退还。本案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3年1月3日,原、被告签订《培训服务协议书》,约定原告报名参加被告开设的2022年辽宁协议系列桃李先师笔面协议班培训课程,培训费用19800元。协议约定,原告如未通过考试,全额退还培训费用。协议签订后,原告全额支付了培训费,被告返还了9900元后,余款9900元至今未能退还,故原告于2023年11月7日诉至法院。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双方陈述、培训合同、微信转账记录等证据材料载卷佐证,经本院审查,开庭质证,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签订的《培训服务协议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义务,被告承诺如原告未通过考试退还培训费,现原告向被告主张退费,被告退还了部分费用,余款未予退还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退款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北京中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葫芦岛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李娇娇培训费99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原告预交的25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