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妍国际诱导消费办卡且拒绝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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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7日,本人到番禺区万达广场丽妍国际店体验美团团购项目,店家利用话术以及高额折扣赠送服务,在服务过程中诱导消费办卡,没有明确提示本人合同内容,且没有以足以引起顾客注意的方式,提示格式条款,利用护理场景下顾客没办法细看条款,对开卡事项含糊其辞,诱导消费;没有主动提供消费发票。在店内时,我受到了过度的推销和诱导消费,比如明明没有预算还让我刷信用卡,这让我感到很不舒服。同时当我向商家索要商品价格清单、相关产品及其相关名称,产地及主要功能时,商家均以各种借口拒绝或含糊其词。其行为违反《消法》第八条,侵害消费者知情权。后来多次要求退款,却被告知“特价商品不予退还”,态度极其强硬。我认为其说法并不合理。其“不退不换”的说法违反《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第二十六条规定,该条款应属无效条款。根据《民法典》,“不退不换”属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对于消费者明确表示不再接受服务的,经营者应当退回预付款。消费者有自由选择消费、处理预付款的权利,所谓的特价卡不退不换属于霸工条款,这一条是不成立的。商家以此为由拒绝退款是无理的。该商家侵犯了我作为消费者的多项合法权益,希望商家能退还预存的全部款项1900元。必要时可以提供商家拒绝退款和提供相关证明的聊天记录。若无法处理妥当,需要转交商务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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