梵臣健身拒绝退还未激活健身卡全款1988元
网友保保_cc97062f
本人于23年7月在哈尔滨市道外区梵臣健身办理健身卡办卡后始终未激活使用现因个人原因申请退卡,但健身房援引合同条款“未开卡不得退卡,仅可转让且需支付600元转卡费”拒绝退款。本人认为该条款显失公平,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特此投诉事实与理由1.**未履行服务却拒绝退款**自办卡至今,本人**未激活使用**任何健身服务,健身房未产生实际服务成本。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健身房以“未开卡不退卡”条款单方剥夺消费者解除合同权利,属无效格式条款。2.**转卡费条款缺乏事实基础**健身房要求支付600元转卡费的前提是“卡已启用需转让”,但本人卡片**始终处于未激活状态**,不存在“转让”场景。该条款强行将未使用的服务等同于已启用服务,违背《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关于公平原则的规定。3.**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负担**合同条款完全免除健身房退款责任,将经营风险全部转嫁消费者,违反《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身违约责任”。该条款明显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应属无效。法律依据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格式条款含“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 无效2.《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一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免除己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3.《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经营者不得规定“单方享有解释权/最终解释权”等不平等条款。投诉诉求1.依法解除健身服务合同;2.退还全款1988元。法律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2019)民申3388号,预付卡未消费部分金额应全额返还。您未激活使用服务,健身房无权扣取任何费用并且根据已知情况 该健身房有倒闭跑路的风险(学府店已经跑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