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琅言文化虚假宣传及诱导分期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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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诉事项 陕西琅言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琅言文化”)我于 BOSS直聘等平台被以“有声小说录制兼职”名义招募人员,但其经营范围不包含有声书录制业务,亦无教育培训资质,却以“版权费”培训费”等名义向求职者收取 100-1500元不等的费用,涉嫌虚假宣传、诱导消费及合同欺诈。其行为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具体事实如下: 1.虚假宣传与超范围经营 经营范围不符:经查询,琅言文化的工商登记经营范围未包含“有声书录制”“配音培训”等业务,无资质培训:该公司以“7-15天培训”为由拖延时间,但实际培训内容极其简单,且无教育培训资质,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关于“真实、全面提供商品或服务信息”的规定。 2.诱导消费与不公平合同条款 以“版权费”名义收取押金:该公司要求求职者支付500-1500元“版权保证金”,并诱导使用花呗分期,但业内正规配音公司不收取此类费用。此举涉嫌以虚假理由*取财物,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及第二十条(禁止虚假宣传).合同条款显失公平: 合同未明确配音合格标准,甲方(琅言文化)可单方面认定“不合格”以拒绝退款,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关于“格式条款不得加重消费者责任"的规定。 薪酬计算模糊:约定“160元/小时",但未说明如何计算时长,导致实际报酬远低于承诺,构成欺诈性营销. 3.拒不履行退款义务,拖延推诿 投诉人要求终止合约并退款后,该公司先以“需签署退款协议”为由拖延,后因投诉至监管部门才被迫回应,但仍未全额退款,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关于“预付款退还”的规定。 该公司在投诉人通过法律途径施压后,才改变态度,进一步证明其自知行为违规。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条:经营者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 第二十六条:格式条款不得排除消费者权利,且需显著提示。 第五十三条:预付款未按约定提供服务时,应退款。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 禁止经营者对商品/服务的性能、质量等作虚假宣传,违者可处20万-200 万元罚款。《广告法》第四条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欺*、误导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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