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好升学信息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虚假宣传诱导消费并强制分期贷款

网友保保_lMDSGZs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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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25年3月25日,通过微信朋友圈认识到对方,对方对我宣传办理他们的业务成为网易音乐人,可以赚钱 ,如果收益三个月达不到500,他们给我保底五百,说按季度给,对我进行诱导消费,夸大宣传课程质量,服务费为3000,我选用了先用后付的方案, 我发现这种行为都是关于该机构涉及严重虚假宣传,诱导消费,诱导没有社会经验的大学生缴费,夸大宣传课程质量,受害者众多,完全属于欺诈行为,我提出解约,但是对方反复强调服务已经做完不能取消了。我想退出合作,并把分期付的先学后付给取消,且没签合同前,那个负责销售拉人的那位,他和我说可以试试看,如果不合适可以不做,不强制的,等我四月份和他说我不想做了,他们却说不可以取消合同,对方教育机构负责人说取消可以需要交1500的费用,说这个是上传的音乐人的技术服务费。 当时我就被他唬住了到该交学费的那天提醒我还款500元,我说还不起,她说可以帮我申请京东白条,从而分期十二期,一个月只用还250,我当时不知道白条是贷款,且他们机构早已拿到我需要交的钱,随之我欠的钱就是欠京东平台的钱,我问她是不是贷款!他还说不是。 因此,请求相关执法部门介入,维护我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一: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第26条规定,第9条: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有权拒绝强制消费交易。第26条:教育机构以格式条款方式做出免除其责任、排除消费者权益等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修改格式条款无效。 二: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明确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受本法保护。”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早已明确:教育培训属于消费行为(参考(2020)最高法民再21号判决)。护法》第9条、第26条规定:第9条: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有权拒绝强制消费交易。第26条:教育机构以格式条款方式做出免除其责任、排除消费者权益等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修改格式条款无效。 二: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明确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受本法保护。”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早已明确:教育培训属于消费行为(参考(2020)最高法民再21号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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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诉求是,退款我所交的钱500,且解除合同,取消分期合同, 并且把你们让我申请的白条剩余未还完的额度钱给我,从而使我还白条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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