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杨国福麻辣烫服务态度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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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问题:用餐食品内有异物虫子。涉嫌食品安全问题。 诉求:店员道歉说明问题,十倍赔偿。 情况说明:我于2025年7月23日12:40左右,在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茶山街道勤业路星尚湾4幢113,114室的杨国福麻辣烫门店内用餐。 大约13时用餐至一半,我发现碗里汤内漂浮黑色不明物。拿筷子挑起来,发现是一只黑色虫子已死亡。拍照留证(照片拍摄时间为13:03左右)。此后我再未进食。 我叫了店内服务员告知了情况,服务员未做表示。大约13:10分左右,店内男服务员来查看情况,提出可能是蚊子。问我是否需要重新煮一碗,我拒绝了这个请求。然后服务员离开,未做其它表示。 离开店后,我于13:15左右在12315电话反映了此情况,但是目前尚未有情况反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 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 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 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食品安全问题关乎民生健康,本可以索赔1000元赔偿。鉴于商家个体经营,减少其负担,故只申请十倍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