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亮麻辣烫食品中发现异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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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投诉方: 名称:张亮麻辣烫 经营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杭州湾新区滨海六路233号 投诉请求: 1. 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被投诉方进行现场突击检查,核查其食材安全、卫生状况及操作规范,并将结果书面告知投诉人; 2. 要求被投诉方退还本次消费款项人民币11.74元; 3. 要求被投诉方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支付赔偿金人民币 1000元; 本人于 2025年8月1日中午11:12在美团平台购买涉事门店麻辣烫(消费11.74元),食用时发现汤底中有两条虫子(形态类似 毛毛虫,一大一小)。此举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依据该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现主张退一赔十(最低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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