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亚迪4S店未履约及销售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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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8月4日在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比亚迪汽车海洋网珠海隆迪国维店支付订金2000元,本已配合按照合同约定2.4利率的比亚迪-建行走按揭流程,后续按揭批款4s店单方面说明只批下了70%,要我走高0.6的按揭机构,因违反合同约定明确拒绝,并要求4s店退订,也同意了,但却一直拖拉,本人就去比亚迪官方投诉帮忙跟进,毕竟钱也不是大风刮来的,卖方给了明确下周二的时间后反悔,表示是我单方面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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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销商强买强卖,强制要求更换非合同约定的贷款银行,拒绝退还订金2000元款项,要求比亚迪总部介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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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正面载明贷款机构为 “比亚迪-建行”,属于双方约定的关键履约条件。
建行仅批贷70%导致交易无法完成,属于卖方提供的融资渠道未达合同目的,本人无过错。
2. 卖方更换农行方案属于单方变更合同
卖方后续提供农行贷款属于单方面变更核心条款(贷款机构、利率、审批政策等均不同);
本人无义务接受替代方案,尤其当新方案可能增加我的负担时。
3. 《民法典》第563条支持解除合同
因卖方原因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即:通过指定建行贷款完成购车),本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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