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误购猫眼演出票拒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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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误购演唱会票,平台拒绝退款,涉嫌霸王条款 事实经过: 2025年8月21日11:35分,家中未成年儿童(13岁)在无人监管的情况下操作手机,误于猫眼平台购买演出票(订单号:26****8),发现后,本人立即尝试退票,但平台以“不可退改”为由拒绝,且未提供任何补救措施。随后联系平台客服协商,对方仍坚持不予退款。 投诉理由 1. 格式条款无效,涉嫌“霸王条款”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97条,网络购票平台单方面规定“不可退改”,属于“不合理地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限制消费者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应属无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将此种格条款认定为无效条款,也就是所谓的“霸王条款”。演出门票不属于《消费者益保护法》第25条规定的除外的四种情况,所谓不退不换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2. 未成年人未经监护人同意消费,应可撤销。 3. 平台未尽到显著提示义务:如弹窗确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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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诉事由 猫眼平台以无效格式条款(霸王条款)拒绝未成年人误购票退款,违反《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强制性规定。 二、事实经过 2025年8月21日11.35分 本人13岁未成年子女在无监护人监管的情况下,于猫眼平台误购演唱会门票(订单号:26*******78)。本人于3分钟内(11:38分发现并申请退款,平台援引所谓“不可退改”规则拒绝,且未提供任何补救渠道。多次协商后,客服仍坚持不予退款。 三、投诉理由: 1、"不可退改"条款法定无效 (1)违反《民法典》第497条 平台单方规定"不可退改"属于:不合理免除自身责任(未出票却占有资金);限制消费者主要权利(解除合同权);加重消费者责任(强迫承担无过错损失)。依据《民法典》第497条,该条款因排除消费者法定权利应属无效。 (2)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 未尽显著提示义务:未通过弹窗、加粗字体等必要方式提示退改限制;条款内容违法:演出门票不属法定除外商品(《消法》第25条规定的定制、鲜活易腐、数字化商品、报纸期刊四类除外)。 2、未成年人消费行为可撤销 (1)法律行为无效依据:13岁儿童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民法典》第19条);演唱会消费明显超出其年龄认知范围(高金额+服务属性复杂);监护人在消费后1分钟内明确拒绝追认。 (2)平台责任缺失:未设置未成年人消费审核机制(如大额支付验证),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第74条规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义务。 四、诉求: 全额退还票款(订单号:26*******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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