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过期饮料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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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25年8月25日12点50分(小票显示时间)在永辉(90A8 贵州花溪万科大都会店)购买一瓶健力宝柠蜜味运动饮料(含汽型)2升,回家后倒一杯喝了一口发现味道不对,于是仔细观察发现饮料已经过期,饮料生产日期为2024年8月18日,保质期为12个月,基于以上事实,我主张: 第一,退还我购买饮料的5.9元钱; 第二,基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销售过期食品可索要价款十倍或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超市支付我1000元的惩罚性赔偿; 第三,承担我就医的医疗费、交通费和误工费(因为我已经喝了一口饮料了,如果发生因饮料导致的疾病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