沃尔玛销售过期食品拒不依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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沃尔玛销售过期变质食品且拒不履行法定赔偿事实陈述: 1.2025年7月19日,本人在珠海市香洲区前山沃尔玛超市购买"八公山翁品牌包浆豆腐"(单价8.99元),购后回家食用时发现商品明显变质,查看该商品生产日期为2025年6月18日(保质期30天),购买时已过期。2.本人联系沃尔玛,希望沃尔玛根据依据《食品安全法》对此事进行处理。门店于7月23日答复仅愿作10倍赔偿,并声称"食品安全新法已取消1000元赔偿”条款。本人查证,现行《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版)第148条明确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诉求:根据食品安全法148条对本人进行赔偿,并根据食品安全法124条对沃尔玛销售过期食品立案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