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边山下未按合同退还押金6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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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19年6月24日购买半边山下民宿卡1张,卡号:8055761,有效期至2023年6月24日。当时半边山下规定有效期内会员订房支付平台押金,入住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退还押金。当时买卡就是认可这份条款,相当于双方订立了一份合同。原告于2020年9月7日预订2020年9月14日入住半边山下.半边墅家.启东威尼斯(三居洋房别墅),押金6800元,2020年9月18日按会员卡用卡规则3天后押金应退还原告,然而押金并未退还。咨询客服均以各种理由告知无法退款,退款困难,让本人耐心等待。后续半边山下在公众号发布公告:因原因订单都会在复工60个工作日内退完,按3月17日复工开始算,60个工作日就是2020年6月10日,已入住订单7个工作日内退款。我国<合同法》第7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也就是说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人无权私自更改合同,更改的部分无效,按原合同执行。然而半边山下退款日期一改再改,屡次单方面发布公告修改退款规则,单方面违约违反了合同法,严重损害了本人的合法权益。 现诉请该旅游公司负责人退还本人应退押金人民币(6800.0元)陆仟捌佰元整,以维护本人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