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人寿虚假宣传及隐瞒收益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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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核心违法违规事实(以违法违规计划*为直接证据,事实清晰可查) (一)分红演示表刻意缺失关键列,隐瞒收益风险与退保损失 计划*第X页《万能账户演示表》仅展示“中档4.5%、高档6%”收益数据,刻意缺失“低档分红(零收益)”列及“现金价值”列,且未标注“红利分配具有不确定性”的风险提示。 - 违规依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明确要求,分红保险销售材料须完整包含“高、中、低三档分红演示(低档可展示为零)”“各保单年度现金价值”,并显著提示风险。 (二)虚假宣传与违法法律引用,诱导错误决策 计划*第Y页存在两处违法违规表述: 1. 宣称“通过人寿保单代持或转移规避债务风险”,诱导消费者实施可能被认定为“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违法行为; 2. 引用未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遗产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4款,承诺“保险金免交遗产税”,而该条例仅为征求意见稿,不具备法律效力。 - 违规依据:违反《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恶意串通民事行为无效)、《广告法》第十四条(广告不得含虚假内容)及《保险法》第五条(诚实信用原则)。 (三)计划*制作不合规且涉嫌自行修改,丧失信息真实性基础 计划*第Z页无总公司或经授权省级分公司管理系统生成的规范标识(如系统编号、生成时间戳、合规水印等),排版、格式与泰康人寿官网制式化产品说明*存在明显差异,存在自行修改、删减痕迹。 - 违规依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投保计划*须通过总公司或授权省级分公司系统生成,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修改”。 ​二、针对保险公司推诿理由的反驳(结合法律规定,直击抗辩漏洞) (一)反驳“合同已包含现金价值表,履行了披露义务” 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应在投保阶段履行,即投保人做出决策前,需主动、清晰说明退保损失等关键信息,而非仅在合同中“被动体现”。泰康人寿在投保时故意提供缺失现金价值的计划*,导致本人基于错误认知投保,后续合同中的现金价值表无法弥补前期“隐瞒重要信息”的违规,不能免除其销售误导的法律责任。签署合同时,本人因前期被计划*误导,未意识到需重点核对现金价值、低档分红等专业条款,签署行为仅代表“收到合同”,不代表“知晓并认可核心权益限制”; 2. 电话回访客服仅按固定话术询问“是否了解保险责任”等等话术不符合《人身保险新型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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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业务员2025年8月微信截图证据,佐证业务员明知故犯违法违规,既然明知道低档演示应该是零,为什么当初只字未提,在计划书里面也没有任何展示?当初拼命误导,现在拼命抵赖,这么多年了若没有保留这份计划书,,,,在大公司法律团队面前,老百姓维权苦不堪言,太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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