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图马教育虚假宣传诱导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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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24年10月12日,通过电商购买的电子课程认识到对方,对方分享于我直播免费课在观看直播时以优惠,教学质量,授课老师等引诱我报课并且虚假宣传只有五个名额课程价格为5280元,由于本人是大学生,经济能力有限,对方就诱导我交了100元的订金,并且诱导我去办理了课程12期440分期付款,以彩信的方式发生网页链接要求本人直接签字即可,合同于2024年10月12日签订。于是我看了几个月课程,并且在课程初期开始后以接单为噱头诱导我,并且发出一系列接到单的成功案例给我看,夸大宣传课程质量,发现课程并没有任何作用,还不如外面免费学习的课程,再经过几期交款后明显感受到质量与价格不符于是我在各大平台查到相关四川应图马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投诉众多,都是关于该机构涉及严重虚假宣传,诱导消费,夸大宣传课程质量,受害者众多,完全属于欺诈行为。在本人想解除支付后期费用时,对方机构其需支付的违约金以占比课程总价30%。本人查看合同发现有多处条款不合理切不透明,对方机构存在欺瞒、诱导消费的行为。对方机构公司存在实际教学与宣传情况不相符,课程安排不合理,价实不符,且相关培训教育人员没有教师资质的问题,无法提供其承诺的教育培训服务,导致合同履行不能。基于此,本人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未使用课时费于对方机构的教学资质、教师资质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如确无办学资质应予解除分期合同。因此,请求相关执法部门介入,维护我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一: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第26条规定:第9条: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有权拒绝强制消费交易。第26条:教育机构以格式条款方式做出免除其责任、排除消费者权益等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修改格式条款无效。 二: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明确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受本法保护。”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早已明确:教育培训属于消费行为(参考(2020)最高法民再21号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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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80元
投诉编号:
996536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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