菘果科技虚假宣传诱导贷款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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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完结
2024年11月,我在小红书平台看到被投诉机构发布的兼职招募信息,对方宣称“兼职前需先参加学习,掌握技能后可快速接单赚钱”。在沟通中,机构始终未提及“贷款”相关内容,仅以“先学后付、分期缴费”为由,引导我完成了6080.04元的费用办理流程。事后我才发现,所谓的“分期”实为贷款,机构故意混淆二者概念,隐瞒了借贷关系的核心事实 。在我发现被*并要求解除合同时,机构不仅拒绝,还要求我支付高额违约金。虽经多次协商,机构始终以“合同已签订”为由推诿,甚至否认其诱导贷款的行为。截至目前,机构每日额外收取3元利息,折合年利率远超13.8%(2024年一年期LPR为3.45%,4倍法定上限为13.8%),已涉嫌高利贷 。期间我曾主动提出再分期还款以减轻压力,但遭机构拒绝,且不断以“起诉”“影响征信”等言辞进行威胁,将全部责任归咎于我,声称“不还钱活该”。截至投诉时,我已向该机构支付4582元,但相关问题仍未解决,欠款金额还在持续增加。
机构的行为构成欺诈。根据法律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机构以虚假兼职为诱饵,隐瞒贷款真相,诱导我签订合同,符合欺诈的法定情形。
涉嫌违规开展“培训贷”。教育部等多部门制定的《校外培训机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校外培训不得使用培训贷等方式缴纳培训费用。该机构通过捆绑贷款收取学费的行为已违反相关监管要求。
利息约定涉嫌违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民间借贷利率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的4倍,超出部分无效 。机构每日收取3元利息,折合年利率远超13.8%的法定上限,超出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我要求撤销双方签订的培训及相关贷款协议,终止一切还款义务及利息计算;责令被投诉机构立即退还我已支付的4582元;停止以威胁、恐吓等方式进行催款的行为;对被投诉机构的欺诈及违规放贷行为进行查处。
投诉进度
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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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补充投诉
补充内容
我被诱导签订隐瞒性质的贷款合同,遭遇不合理违约金及服务欺诈
1. 隐瞒贷款事实,涉嫌欺诈签约:我与投诉对象初步沟通时,其明确承诺“学一个月付一个月的钱”,但实际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诱导我签订了为期一年的贷款合同。投诉对象始终未告知该付款方式的贷款性质,导致我在仅接受4个月培训服务的情况下,无端背负了一年期债务。此行为严重侵犯了我的知情权与选择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及第二十条“经营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之规定,已构成服务欺诈 。
2. 拒绝合理诉求,疑似经营不规范:因我出现紧急情况,向投诉对象协商再分期等合理解决方案时,其以“公司没有再分期服务”为由拒绝所有诉求。正规经营主体均会设置灵活的售后协商机制,该理由明显系推诿借口,结合其隐瞒贷款的行为,我严重怀疑其不具备合法合规的经营资质,可能存在违规开展金融相关业务的情形 。
3. 违约金条款不合理,涉嫌违法约定:投诉对象在协商时才首次告知违约金规则,要求对未付款的所有次数按每天3元叠加收取违约金,该标准远超其实际可能遭受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有权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其未事先披露且标准畸高的违约金约定,属于“不合理免除自身责任”的格式条款,应认定为无效。
我再次提出诉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撤销涉案贷款合同中超出培训服务实际价值的部分,明确我仅承担4个月培训对应的合理费用;
认定不合理的违约金条款无效,驳回投诉对象的违约金主张;
对投诉对象的经营资质及涉案业务开展情况进行核查,依法处理其欺诈及不规范经营行为;
4. 书面答复处理结果并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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