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青基石教育虚假宣传拒退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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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详情 中青基石教育虚假宣传及拒退学费投诉 事情的经过:本人2025年9月7,报名中青基石教育咨询(深圳)有限公司自考本科,虚假宣传,教育乱收费,费用5980,违规签约操作:利用本人工作繁忙工作人员以三五分钟开视频看下他单位,通过微信视频全程指导操控走流程报名,微信视频画面频繁切换人脸识别、电子签署弹窗覆盖屏幕,以闲聊分散注意力,致使我在不知情的 60分钟内完成贷款签约与协议签署。由于费用较大没有办法一次性支付完成,后经所谓的招生老师让我在微信上向青学财务部转账598元第一个月的学费,然后诱导我到所谓的院校缴费*台支付后续每月的学费(他向我说的是分期交学费,而不是贷款),10月7日海尔消费金融给我打电话说我有贷款没还要逾期了,不还款影响我的征信,我才知道是以我的名义办的小额贷5382元,报名时说会实时跟进学*,且声称学*内容简单,拿证容易,并保证10月末学信网可查学籍信息,从10月8日开始我想问招生老师后续学*的问题,截止到现在是10月15日电话不接,信息不回,(后经打听自考不是入学就能学信网入学籍,而是在2年半以内各科考试陆续全部通过才能拿到毕业证)才知道自己被*,只有一个所谓的班主任加了企业微信过来。与报名时宣传的课程存在承诺严重不符等问题。对本人没有实质性帮助,于是本人于10月16日正式向该机构提出退款,之后与机构协商退费,该机构置之不理并且告诉我合同上写的就是不退款。电话打不通企业查上面的也打不通,当时报名的老师诱导的10月末学信网查不到可以退费。 这个机构违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的个*益,请相关部门介入帮忙处理。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33条,这个机构作为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夸大宣传,且其单方制定的“概不退款”条款属于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的无效格式条款,依法不得作为拒绝退费的依据。其次,根据《民法典》第562条及继续性合同解除规则,教育培训合同具有人身属性及高度信赖基础,我认为我作为消费者享有单方解除权,剩余未履行分期付款义务应终止。我认为这属于网络欺诈一直诱导我们去分期消费,希望有关部门处理。 招生老师电话162****9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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