鸣瑟教育涉嫌霸王条款及拒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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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 2 月 25 日,原告通过抖音*台及微信渠道了解到被告四川鸣瑟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推广的绘画教育培训课程,后经被告工作人员介绍,原告于 2025 年 3 月 25 日与被告签订案涉绘画教育相关服务合同(合同名称以实际签订文本为准),约定课程费用按分期方式支付,总分期期限为 10 个月,每月支付 463 元,合计 4630 元,付款方式为支付宝转账。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通过支付宝分期支付费用,截至起诉时,已累计支付 6 期费用,共计 2778 元。但截至起诉之日,被告在收取原告上述费用后,未向原告开具任何合法发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之规定,侵害原告合法权益,拒绝原告合理退课需求,诱导继续履约:原告于 2025 年 3 月 2 日明确向被告提出退课意愿,此时原告尚未充分享受课程服务,根据合同中关于退课的相关约定(原告提及 “按照他那个合同来说,我当时 3/2 号直接退课违约金”),原告已做好承担合理违约金的准备,但被告工作人员拒绝办理退课手续联系报课的人没讲清楚合同内容,且20天内注销微信账号,所谓老师服务质量差,,班主任联系不上,上课没通知,且内容与哔站抖音等免费内容一致,且课上大部分讲别人的稿子要求解除合同,要解约的时候他跟我说没有特殊原因解不了约,合同中有很多霸王条款,比如像没有特殊原因解不了约24小时内解约要支付多少多少的违约金,7天内解约要支付多少多少的违约金,跟我签约的是四川鸣瑟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而给我们继续教育教学的是非晚教育的,我现在强烈要求此公司给我解除分期,他们用违约金还比不上我的课程费用来威胁我,机构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不合理的规定的诉求内容是退赔费用,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3条规定,消费者可以要求退费;即使消费者无法证明培训质量及效果与宣传不符,因教育培训合同性质不适于强制履行,消费者亦有权要求退还剩余费用,但可能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教育机构以格式合同约定由拒绝退费没有依据,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规定,教育机构以格式条款方式作出免除其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等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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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人跟rj一样,解约解不了,弄的霸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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