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匠世家拒履现金回收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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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完结
本人于2021年11月在金匠世家品牌旗下的昌黎县民生街店购买一枚钻戒,并在开具的发票上盖章《五年百分百回收协议》,协议明确约定品牌方五年后百分百现金回收。 现协议尚在有效期内,但原民生街店已关闭。本人遂找到同属该品牌的昌黎县广源店要求履行合同,对方虽承认发票盖章的真实性,但以不是本店售出的,仅同意换款。后本人联系金匠世家品牌总部,总部客服同样只承诺可前往其他门店换款,明确拒绝按合同约定进行现金回收。 金匠世家品牌的行为,已构成单方面违约,严重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相关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等违约责任。 投诉诉求: 请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调解,责令金匠世家品牌总公司严格遵守合同约定,立即为本人办理钻戒的现金回收手续,履行合同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