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利汽车销售欺诈及定金不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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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25年10月24日在贵公司(惠州市豪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看车,在销售人员的引导下支付了5000元定金。但此过程中及之后发现存在以下严重问题: 1. 定金流程不规范及潜在欺诈: 销售初期要求本人支付500元“意向金”,其后在未充分告知相关信息的情况下要求支付5000元定金。支付定金后,贵公司拒绝提供*面合同供本人带走仔细审阅或拍照留存,以所谓“商业机密”为由拒绝,导致本人无法在知情且自由的情况下确认合同条款,此做法剥夺了消费者应有的知情权和公*交易权。 2. 蓄意隐瞒低开发票事宜:直至2025年10月25日沟通车辆细节时,本人才得知贵公司坚持将新车价格104,900元的购置税发票低开至85,000元。此关键信息在本人支付定金前从未被销售或任何工作人员明确告知。低开发票可能导致车辆后续在保险理赔、二手车交易等环节的价值认定上对本人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和经济损失。 3. 强制低开发票与定金不退的威胁: 目前贵公司经理及销售明确表示,若本人不同意低开发票(即要求按照实际成交价104,900元开票),则拒不退还已支付的5000元定金。此行为构成对消费者的要挟与强迫。 综上所述,贵公司在销售过程中: 未履行充分告知义务(特别是关于发票低开的核心事项)。 在定金支付流程中存在误导性操作(意向金、禁止带走审查合同或者拍照留存)。 强行要求低开发票并以此扣罚定金。 这已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定义的欺诈行为(如虚假宣传、未提供真实信息、强制交易)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规定的违反公*、诚信原则的行为。 因此,本人基于上述事实和法律依据,向惠州市豪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提出如下明确诉求: 1. 立即无条件全额退还本人支付的5000元定金。 2. 鉴于贵公司的不当行为严重侵害了本*益,浪费了本人大量时间和精力,并延误了本人的购车计划,要求贵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规定,向本人进行合理赔偿,以补偿因此产生的时间成本、误工损失和精神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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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吉利汽车回复:客户投诉的内容均与事实不符,真实情况如下(有监控记录、通话录音为证): 1、当天客户来之前电话已沟通好以117000的价格成交,客户来店了之后,详细面聊了贷款利率,车型配置价格都核对一致,确认好了之后,客户同意并在特殊价格申请表上签名,缴纳了500意向金。 2、特殊价格申请表审批通过之后,客户很爽快地支付了4500定金,后出去店门外打了一通电话,这时合同已打印好,客户要求把正式合同拍照却不愿意签名,当天我们已明确好全包落地价格,客户详细地看了20多分钟合同。在保证合同内容前提不变的情况下,细节都可以商量,合同以外的优惠,我们一律拒绝,临走前客户还和我们握手言和,说一定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并承诺第二天到店补签合同。由于客户未签名为避免客户乱传合同内容扰乱吉利价格体系我们拒绝客户带走合同。客户同意并且说我已看好了合同,明天就来签名。第二天客户就以正式合同未签名为由,以低开发票只优惠5000为由,要求变更合同的内容,要求按车辆指导价高开票,再额外减免手续费,由于合同成交价格较低已无价格协商空间,我们拒绝了客户的要求,客户以未满足其要求,要退定金,由于客户单方违约在先,有违诚信原则,造成纠纷是因为客户要求发生重大变动,公司不同意退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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