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银行车抵贷虚假宣传及高息收费投诉
网友保保_fcde6726
本人2019年12月9日-2023年12月9日在平安银行车抵贷借款63000元,实际还款88830.16元,在车抵贷业务办理中存在虚假宣传、欺*消费者、合同条款违规模糊、违规收取高额利息及不明附加费等问题实名投诉。银行已明确告知实际执行年化利率18%,与业务员初始承诺的3%-6%存在巨大差额,且本人实际支付利息25830.16元,远超合理范围,严重侵害本人合法权益,现要求银行依法退还不合理费用,做出书面解释并道歉。 一、利率承诺与实际严重不符:办理贷款时业务员口头明确承诺“该笔车抵贷年利率仅3%-6%”无额外费用,以低利率诱导本人办理业务。后经本人核实,银行明确回复实际执行年化利率为18%,与承诺利率高达12%-15%,属于典型的虚假宣传。 二、面签流程形式化,刻意隐瞒关键信息:智能视频面签时,业务员仅提供稿件让本人照念,未展示合同完整合同,未告知利息计算方式、还款总额、10000元附加贷款核心信息。本人未获得阅读合同、了解条款的机会,完全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约,业务员以流程形式化形式化规避告知义务,构成欺诈。 三、实际利息远超合理预算:按业务员承诺的3%-6%年化利率计算,63000元本金分48期还款,总利息应为3780-7560元;但本人实际支付利息25830.16元,超出合理范围3.4-6.8倍差价高达18270.16元-22050.16元,系利率欺诈的不合理支出。 四、主合同核心条约缺失:银行提供的主贷款合同正文未明确标注贷款金额、期数、利率等必备条款,仅在补充条款中零散体现,且未对补充内容进行加粗提示或书面说明,合同严重性不足,违法《民法典》关于合同订立公平透明的原则。 五、附加贷款无合理依据:10000元“NB车主贷附加费”收费依据、与主贷的关联均未明确。本人未享受对应服务,银行也未提供收费许可文件,属于无法依据违规收费。 六、签约过程中存在重点误解:因业务员未披露利率、费用等关键信息,本人对合同核心内容产生错误认知,若知晓实际成本绝不会签约,符合《名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情形。 七、实际年化利率核实违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贷款年化利率应以内部收益率(IRR)法计算,包含利息及各类费用。按本人还款数据(本金63000元,总还款88830.16元,分48期)核算,综合年化利率与银行确认的18%一致,该利率未在签约时披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