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1售卖过期食品要求赔偿

网友保保_LnePnzkB

处理中

本人于2025年11月02日(星期日)23:03分在雁塔区-唐延路11号T11BLOCK商场一层70133号商铺7-11便利店内购买商品“雪媚娘宝宝(桑葚味)”。后发现该商品所贴标签为“请在25年11月1日24时前食用”,属于售卖过期变质商品。 诉求为依法赔偿1000元人民币。 适格法律如下:《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二款: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于问题的解释》第1条:购买者因个人或者家庭生活消费需要购买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购买后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请求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支付惩罚性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消费保投诉平台跟进
跟进内容
已联系企业进行处理,请留意后续跟进情况
消费保投诉平台审核通过
审核结果
您的投诉已审核通过,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投诉
用户发起投诉
评论 0
头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