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六福隐瞒黄金克重诱导消费
网友保保_kxYv6Kic
本人于2025年11月5日下午7点左右在广东省茂名市茂南万达周六福珠宝店购买足金耳饰花费2828元,后查询黄金克重只有1.88克,购买期间。我不断询问导购克重,导购避而不谈克重说工艺好、一口价不按克,耳环标签上未标注克重、称重时也未向我展示称重方式及重量!导致我在不知晓克重的情况下以高达1504/克的价格购买了一口价黄金,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第2条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真实情况的知悉权!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一口价黄金,其行为存在欺诈,诱导消费者消费。 具体原因: 1、隐瞒金饰克重,未履行告知义务!违反《价格法》明码标价规定。购买时询问了克重,你未履行义务,一直未告知,克重标签也并未标明克重。根据《价格法》第十三条"明码标价"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未注明商品有关的重要信息属于未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克数属于规格,是明码标价的一部分,只标价格不标克重相当于"标价"但未"明码"。 2、诱导消费,涉嫌欺诈。根据《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款,"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属于不正当价格行为。*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56号令《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九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价格欺诈行为:(六)不标示或者显著弱化标示对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不利的价格条件,诱*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属于一种诱*行为。一口价黄金不标注克数,目的在于让消费者不知道实际的黄金重费者产生误解,显然是显著弱化标示对消费者不利,误导消费者购物具体行为。根据《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款,"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期间我有询问克重多少,你们没有告知耳环重量也并没有称重,存在诱导消费行为,此外,在称重时也并没有让我查看具体是多少克,在我不知晓克重诱导的情况下购买了一口价黄金,换算下来将* 1504元/ g ,致使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第2条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真实情况的知悉权。 3、未主动开具发票,涉嫌偷税漏税。消费后只提供了质保单,未主动提供发票和商品标签。购买后只给了质保单,没有主动开具发票,构成偷税漏税的嫌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