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六福一口价戒指频繁变形质量问题
你好:之前我的一个戒指实心的,8.93克,
我拿去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535号湘府百货一楼换了一个一口价戒指,没两个月就变形了,8月份又去找周六福,我又补500块钱,又换成个空心一囗价戒指,不到两个月,又成了图片中这个样子,多次找店无果,目前就只有3至4克了,我都成大冤种了,领导们帮帮我,
拜谢领导们
投诉问题
以次充好、经济纠纷、质量问题
处理中
周六福韶关店隐瞒克重诱导购买一口价黄金
在2026年1月30号下午3点左右 在韶关市浈江区风度名城周六福珠宝店内购买足金手镯花费12683元,后查询黄金克重只有5.7克,我在询问导购时克重时 导购避而不谈克重 说工艺好什么的 不按克,导致我在不知晓克重情况下以2217元/克的价格购买了一口价黄金,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第2条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真实情况的知悉权!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一口价黄金,其行为存在欺诈,诱导消费者消费
投诉问题
虚假宣传、服务问题、乱收费
处理中
周六福黄金耳钉克重不符且未明示
我于2026年二月二号晚上在重庆市大渡口区新天泽周六福购买黄金耳钉,当时是买的克数,店员,直接给我们推荐的一口价,我们不懂,就在一口价上打了折,2买成4800。当时还问了多少克,我们都听成了五克,觉得就还划算,买了,到家发现不对头,感觉克数轻,第二天一早,微信问店员,给我说2.5克,那就不对了,一克就要1960,太高了,说去店里看怎么处理,我说看克数的,3.07克,店员给我说要1600多一克,现在金价哪有那么高,要么一口价给我补差价,补了230,等于我花了4570,麦2.5克,每克是1800多,店员又说,一口价会员日免费换原价的耳钉,划算,我没想嫩个多,就退了差价,喊我签了字,说商品不予退货,我回到家发现不对劲,咨询了哈,现在金价不是1482一克么?按克数换,3.07克,每克才1600,比一口价要优惠,而且,收据上也没说明到底我买的耳钉多少克,我到家扫了二维码才晓得,只有2.49克,店员也给我四舍五入算2.5克,现在我要换克数的,不允许换
投诉问题
霸王条款、虚假宣传、服务问题
已完结
周六福旧金换新涉嫌欺诈误导消费者
我于2026年1月13日在邵阳步步高新天地周六福旧金换新,出现了商家恶意诱导消费,隐瞒欺*消费者,商家欺诈行为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交易权,导致经济损失,损害了我的人身财产安全。我的诉求是退款,行政处罚
投诉问题
虚假宣传、经济纠纷、服务问题
处理中
周六福雨湖门店虚假宣传及态度恶劣
现在的人赚钱都是不知道"廉耻"怎么写,被培训的讲假话都特么讲的像演戏一样,谁和你亲爱的。相必再家里也没少干传销的活。钱💰你这么好挣那麻烦你挡一下别人的灾难吧。雨湖区周六福周进、张涛讲了一堆假信息给我,还说克数没少,还说我换实心项链(明明空心的)根本也没给我洗项链直接说项链磨损了带不了,我真特么蠢信你们话,别哪天撞了,那就是我诅咒的。看你去讹别人的钱。你就是冲着我没录音没打电话好说话坑了我一笔。后面冲动发生矛盾你反咬一口又讹我一笔钱,希望你过年过个好年别嗝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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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宣传、态度恶劣、质量问题
处理中
周六福隐瞒黄金克重诱导消费
本人在2026年2月1号下午四点左右 在广州市黄埔区科丰路89号402房广州萝岗万达广场室内步行街1F1018号周六福珠宝店内购买黄金项链,花费4900元,后查询黄金克重只有2.8克,我在询问导购时克重时,导购避而不谈克重 ,说工艺好什么的 不按克,用店内空气称3.5克打幌子,导致我在不知晓克重情况下以1750元/克的价格购买了一口价黄金,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第2条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真实情况的知悉权!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一口价黄金,其行为存在欺诈,诱导消费者消费,(1)隐瞒金饰克重,非法计量!违反《价格法》明码标价规定。购买时询问了克重,柜姐未告知,克重标签那页也是折叠在里面看不见 质保单上面也并未标明克重。根据《价格法》第十三条“明码标价”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未注明商品有关的重要信息属于未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克数属于规格,是明码标价的
的违法行为。克数属于规格,是明码标价的一部分,只标价格不标克重相当于“标价”但未“明码”。(2)诱导消费。根据《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款,“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属于不正当价格行为。
(3)未主动开发票,购买后只给了价签和质保单!没有主动开票,只要消费者与商家买卖关系成立,商家就必须主动给消费者开具发票,这是商家的法定义务,该店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诉求:我要求全额退款本
投诉问题
虚假宣传、发票问题、服务问题
处理中
周六福黄金挂件断裂拒退换,服务态度恶劣
我于2026年1月28日在浙江宁波鄞州区姜山镇万达广场一楼周六福购买纯金挂件,于1月31日出现断裂,随后手机微信找店内销售人员咨询,说这是我方自己的原因,不承认质量问题,只能进行加价更换更贵的商品,不可以退货退款和更乱同款商品,2月1日我进店当面沟通,几位销售人员轮流进行语言引导还是不给处理,只能加价更换,或者是更乱价位更低的商品,不给退差价,服务态度非常差非常气愤,我的需求就是退货退款补偿打车来回路费,给与道歉!
投诉问题
服务问题、态度恶劣、质量问题
处理中
周六福湘潭店诱导消费、未明码标价、拒开发票
本人在2026年1月27号下午两点半。在湘潭市雨湖区车站路周六福被诱导消费换购了一口价一条项链,这个项链什么信息我都不知道,店员没给我看,我只知道标价2940价格,要我加费了435元。购买时店员仅推荐款式和工艺,未主动告知饰品实际克重,价签及购物小票也未标注克重与计价规则,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知情权和《价格法》明码标价要求。根据《价格法》第十三条“明码标价”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未注明商品有关的重要信息属于未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克数属于规格,是明码标价的一部分,只标价格不标克重相当于“标价”但未“明码”,并且只有电子质保单,且单上未标明克数。)未主动开发票,购买后只给了价签和质保单。
质保单还没有让我写我的签名。也没有主动开票,只要消费者与商家买卖关系成立,商家就必须主动给消费者开具发票,这是商家的法定义务,该店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我不知道会不会退款,因为我已经闹事过了。原来旧项链已经在购买不久后被摧毁,没有了证据。但是张涛业务员你这人想钱想疯了,你被打了一下还讹了我16800一笔钱,相必你有钱买金镯子了,也有钱过年了吧.我当喂狗了。周进业务员也是一直怂恿我以旧换新,还隐瞒真实信息说实心贵空心便宜,这种价格合适的屁话搪塞过去。我旧项链拿给你洗你根本没洗,只是一直说泛黄、磨损、氧化了一部分不适合佩戴了,你们两个串通起完成单子相必赚到了吧。丑类的嘴脸,我各方面说明人品行为非常恶劣了,希望广大人民群众不要被*。
投诉问题
发票问题、服务问题、乱收费
处理中
周六福耳钉金针断裂拒退换
26.1.21号我在山东省临沂市莒南县十泉路乐尚购物广场一楼周六福柜台用旧耳钉置换了克重的“椭圆”新耳钉。下午拿走 觉得款式不太合适晚上去换款。经过员工极力推荐后,用克重的耳钉换了一口价的“猫爪”款式耳钉。
戴了9天,26.1.30号金针自然断掉。
26.1.31号去店里想换回“椭圆”耳钉,店里不给换,称这不是质量问题。如果想换回克重款式,只能把一口价的耳钉称重才可以换。
想问下A可以换B,B为什么换不了A,根本就是不对等。
第一次换一口价就是吃亏,这次还必须称重再换 更是吃亏。并且这是耳钉的质量问题
乐尚周六福店长一口回绝我们的诉求,称已联系老板,老板也不管事。在店里我们等了3个小时,不处理也不拿出其他方案。打质量保单的售后电话,说明情况之后对面说落实一下,直到现在已经24小时,对方不接电话不回信息。根本不是在好好处理的态度。
我的诉求是:退货退款
投诉问题
服务问题、态度恶劣、质量问题
处理中
周六福门店隐瞒黄金克重及经营主体
投诉人信息
姓名:宋欢 联系电话:131****1035 联系地址: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花桥镇绿地大道梦世界11栋420
被投诉方信息
1. 店铺名称:昆山花桥中骏世界城周六福珠宝店(对外宣传名)
2. 实际经营主体:昆山市花桥镇金福缘珠宝商行(个体工商户)
3. 店铺地址:昆山市花桥镇俞巷路19号花桥中骏世界城2F-M250C、M251
消费事实与投诉问题
本人于2025年10月26日,在该店以3794元购买一枚戒指,后因戒指有凹陷,空闲时间于2025年12月28日到该店,[微信名字:周六福中骏世界城(白燕)]销售言(有活动打折等)在原有基础上加2400元重新买一枚戒指,前后总6194元(克重3.04克,购买后自行发现)。销售过程中,店员未告知有折旧费,仅强调工艺、款式及流行“值得购买”,未主动告知戒指克重;付款后出具的质量保证单未标注克重信息。同时,店铺全程以“周六福珠宝”名义宣传,付款码显示“周六福珠宝”,但实际收款及开具发票的主体为“昆山市花桥镇金福缘珠宝商行”,未提前披露实际经营主体,严重误导消费。
主要有三个问题:
1. 第一,对于黄金克重未明确告知,质保单及戒指也未标注,克重是黄金饰品的核心计价信息,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剥夺消费者知悉商品真实情况的权利。
2. 经营主体信息误导,涉嫌虚假宣传
对外以“周六福”品牌名义销售,实际收款、开票主体为“昆山市花桥镇金福缘珠宝商行”,未明确向消费者披露这一“品牌授权+个体经营”的真实关系,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
3. 发票开具主体违规
发票载明的经营主体与对外宣传的品牌主体不一致,不符合《发票管理办法》中“发票内容应与实际经营业务相符”的要求,属于票据违规行为。
投诉诉求
1. 要求被投诉方全额退还购物款6194元;或换成以克重售卖的戒指,或退还克重以外的差价
2. 要求被投诉方规范经营,公示实际经营主体及黄金饰品克重信息;
3. 依法查处该店隐瞒商品核心信息、误导消费者的违规行为。
投诉问题
虚假宣传、发票问题
处理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