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六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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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周六福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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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8608388
售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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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简介:
周六福珠宝股份有限公司,是集珠宝营销、研发、设计、制造、零售于一体的知名 珠宝品牌。
周六福黄金回收发票及退款问题
我于2025年在周六福以旧料回收买了一个黄金戒指旧料回收为1980元补差价1428元戒指为3408元并为开具发票告知克重
投诉问题
经济纠纷、发票问题、服务问题
处理中
周六福隐瞒克重虚假宣传拒不退款
本人于2025年12月24日在城厢区万达广场内的周六福珠宝店购买了一口价足金戒指,售价3396,实际付款2887。 购买时我明确询问克重,导购多番推辞,在我坚持询问下另一个导购说可以给我称个大概的重量,但是没有当面向我展示称重过程,随后告知我该款式克重大概是****,未提及克重包含标签,也未向我提供产品标签。在我回家后称重发现戒指实际仅1.43克,与告知克重相差0.67克之多! 并且他们只提供给我质保单,没有商品标签,更没有发票!后续我联系店员沟通,对方以“按款式卖”“只是估算”推脱,然后直接不回复我,并且未提供任何解决方案!该商家隐瞒克重,价格欺诈,因此我要求商家全额退货退款。
投诉问题
虚假宣传、发票问题、服务问题
处理中
周六福隐瞒克重诱导消费拒不退款
本人于2025年12月27日下午在周六福(龙岗区爱南路666号星河COCO Park(龙岗店)L1层)以足金旧料(约****)抵扣2334元及实付款2157元购入两个足金戒指 1.隐瞒克重,误导消费:本人在购买中多次询问商品克重,均以“比旧款重”之类的话语搪塞,未告知两个戒指的克重,后回家称重发现只有2g,在本人与店员协商过程中也以“我们也不知道它有多重”和“质保单上有写多重”这类自相矛盾的言语搪塞,并拒绝我们要求退款的合理诉求。售货员在已知克重的情况下,全程未主动告知,并诱导消费,导致本人在全程不知情的情况下以2200元一克的虚高价格购买了一口价黄金,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第二章第2条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真实情况的知悉权,诉求内容,退货! 2.未主动开具发票,只提供质保单。售货员未主动开具发票。
投诉问题
虚假宣传、发票问题、服务问题
处理中
周六福店欺瞒销售黄金克重
我于2025年10月16日19点44分在福州仓山万达苏宁百货周六福店购买黄金首饰,销售引导推荐一口价商品,我多次询问克重,销售仅带标签称重,未直接查询告知克重,导致付款后去掉标签再次称重时比之前少0.2-0.3克,后仔细查看,标签上有隐晦标明克重,有2.96字样,但未具体表明是克重,但店员未告知,直接让我付款签名,后标签被销售丢掉。且质保单上也未标明克重,该店存在欺瞒消费者、虚假宣传的行为 ,严重违反了消费者权益。 诉求:退货退款(购买后查询被*有过一次交涉,店家可换足金,但要求以最新金价计算,我要求以购买当天金价计算,未果)
投诉问题
虚假宣传
处理中
周六福诱导更换18K金未告知克重
我父母2022年2月28号在该店买了足金项链****.足金挂坠2.11. 佩戴的时候项链断开来了,于是2024年8月27号,去他们店里更换,店员全程只说换款式,并未告知是18k,同时他们那个质量保证单并没有说明多少克,只是标明了价格。导致我父母在不知道克重的情况下换成了18k, 并且不知道多少克重。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第二条,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真实情况的知悉权,在我父母不知情克重的情况下购买了一口价黄金(18k),其行为存在敲诈,诱导消费者,欺*消费者。
投诉问题
以次充好、虚假宣传、服务问题
处理中
周六福强买强卖、拒开发票
本人于2026年12月17日在成都市双流区周六福华阳正东上街店预付2000定金用于预订黄金手镯定金,预订上该店销售人员再三保证我需要的款式很容易制定,大概需要两三个工作日即可满足,但是在支付定金,待本人离店后却告知制作时间要半个月左右,在2025年12月27日询问进度后销售人员表示还需要等待,本人提出退还定金但销售人员表示不退定金,定金用于商家所谓的“起模费”,后续沟通又表示已经收了款就没有退的说法,只能去店里强制要求本人消费。本人的诉求是:1,要求商家退还定金2000元,举报商家强买强卖 2,本人于该店另外购买了一些黄金饰品,商家也没有开具发票,当天店里所有购买消费者均未得到相应发票。本人实名举报该店偷税漏税。
投诉问题
霸王条款、虚假宣传、发票问题
处理中
周六福隐瞒克重诱导消费
在2025年12月24日下午五点左右安徽省池州市周六福(同辉城市广场店)内购买一对戒指花费6326元,后查询黄金克重只有3.4克,当日金价1160元左右,与当日金价价格严重不符,我在询问导购时克重时 ,回答的跟实际克重不一致,询问是不是一口价的时候,导购避重就轻,不直面回答,说给了优惠就是不是按一口价来的了,导致我在不知晓克重情况下购买了一口价产品,违法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第2条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真实情况的知悉权!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一口价黄金,其行为存在欺诈,诱导消费者消费 (1)隐瞒金饰克重,非法计量!违反《价格法》明码标价规定。购买时询问了克重,柜姐未真实告知,克重标签那页也是看不见 质保单上面也并未标明克重。根据《价格法》第十三条“明码标价”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未注明商品有关的重要信息属于未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克数属于规格,是明码标价的的违法行为。克数属于规格,是明码标价的一部分,只标价格不标克重相当于“标价”但未“明码”。 (2)诱导消费。根据《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款,“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属于不正当价格行为。(3)未主动开发票,购买后只给了价签和质保单!没有主动开票,只要消费者与商家买卖关系成立,商家就必须主动给消费者开具发票,这是商家的法定义务,该店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诉求:我要求全额退款
投诉问题
虚假宣传、发票问题、服务问题
已完结
周六福隐瞒克重诱导消费
在2025年12月19号下午3到4点左右 在佛山南海狮山镇小塘万民广场一楼周六福店内购买足金素圈戒指 花费1637元,后查询黄金克重只有0.9克。我在询问导购时克重时 导购避而不谈克重,不按克,导致我在不知晓克重情况下付了定金200元,在2025年12月27号早上9点左右到店购买了一口价黄金,0.9克,1637元。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第2条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真实情况的知悉权!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一口价黄金,其行为存在欺诈,诱导消费者消费(1)隐瞒金饰克重,非法计量!违反《价格法》明码标价规定。购买时询问了克重,柜姐未告知,克重标签那页也是折叠在里面看不见 质保单上面也并未标明克重。根据《价格法》第十三条“明码标价”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未注明商品有关的重要信息属于未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克数属于规格,是明码标价的 的违法行为。克数属于规格,是明码标价的一部分,只标价格不标克重相当于“标价”但未“明码”。 (2)诱导消费。根据《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款,“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属于不正当价格行为。 (3)未主动开发票,购买后只给了质保单!没有主动开票,只要消费者与商家买卖关系成立,商家就必须主动给消费者开具发票,这是商家的法定义务,该店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诉求:我要求全额退款
投诉问题
虚假宣传、发票问题、乱收费
处理中
周六福金饰置换纠纷及发票问题
我于2025年12月21日在珠海斗门请岸中心南路大信新都汇一楼周六福,买了条项链,是金换金,当时店员说我的金回收是1100,买的那条是按价格,,当时我回来没看发票,过两天才看发票写不是说的金回收价格,她也没告知她的金多少,买了才看她的金只有3.7,我的金5.1我还另外找了店里1592,过两天看发票知道去找了周六福店里不给予解决
投诉问题
经济纠纷、发票问题、服务问题
处理中
周六福误导消费克重不透明
2025年12月20日,本人拿一条旧项链(真实克重:5.1克黄金)去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万达广场周六福店进行修补。店员说这条项链很细、修了也会容易断,建议我拿来换换新的金首饰并给我推荐两枚一口价的黄金戒指(总共价格:8387元)。我当时问他戒指的真实克重是多少,他支支吾吾的说一些我听不懂的话术误导我,后来拿两枚戒指连着吊牌一起称重量,总共6.5克。因为自己没有买黄金的经验就同意了买下来。 他们给我的旧项链算948/克等于4911元,我自己补差价3476元。 之后回家两个戒指拿来称才5克,一个2.3克、一个2.7克。我认为在自己不知道产品真实克重的情况下被周六福店员欺瞒金戒指的真实克重。导致我同意买了他们的产品并且对我的损失将*3500元。 23日,我返回周六福宁德万达店要求他们退款退货,他们说不能退,只能给我换克重金产品的方案。 但他们仍然给我回收的方式就是:我的旧项链按12月20日的回收金价换他们产品的当日(23日)金价+税+工费。 之后给我换了7克的投资金,其中一枚戒指说是因为被我弄变形了所以需要扣我300多元。 以我的理解我拿旧金换新金的话,那么他们需要以克重对克重的来换+每一克的工艺费。 因为周六福宁德万达店的回收方式存在不合理性、用很多话术误导消费者、严重影响到消费者的权益。 现在我多次要求但周六福宁德万达店的店员不同意给我以克对克的回收方式进行交易。 那么我只能找相关部门进行投诉,维护我的权益。
投诉问题
虚假宣传、经济纠纷、服务问题
处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