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六福门店涉嫌乱收费及虚假宣传
我于2025年11月14日,在文庙街金六福门店购买了一个银手镯。进门我就问足银多少钱1g?店员说20一克,然后买单却给我按一口价的。22g的银手镯,收我668元。
投诉问题
虚假宣传、经济纠纷、乱收费
处理中
周六福诱导消费且未明码标价
2025 年 11 月 6 日于成都市锦江区春熙路步行街北段 44 号一层周六福购买戒指
一、贵店存在诱导消费行为(已触法)
我在购买前明确询问是否有 2–3g 的戒指,柜姐回答“是的”,却未告知真实克重,也未称重,导致我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引导购买“一口价”商品。
回家称重仅 ****,与询问内容完全不符。
依据《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
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方式,诱*消费者的,属于不正当价格行为。
该行为最高可依《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处:
处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贵店行为已完全满足“价格欺诈与诱导消费”构成要件。
二、未明码标价(非法)
购买时未展示克重、未说明计价方式、未提示一口价的特殊性质,这属于“不明码标价”。
依据《价格法》第十三条:
必须以显著方式明码标价,标明与价格相关的计量单位。
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
未明码标价可罚款 5,000 元至 30,000 元,并责令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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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提供发票,质保单未写克重(违法)
贵店未主动开具发票,质保单也未标注商品克重。
依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商家有义务主动向消费者开具发票。
违反该条规定的,可由税务部门依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处:
罚款 1 万元至 5 万元。
四、隐瞒商品重要信息(违法)
黄金克重属“影响价格和质量的重要信息”,贵店未告知已违反: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商品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
隐瞒与消费者利益相关的重要信息,责令改正,可罚款 1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
投诉问题
虚假宣传、发票问题
处理中
周六福诱导消费且隐瞒克重信息
2025年11月15日11点左右在青岛市黄岛区周六福珠宝(万达广场店)店内购买1枚足金戒指 加上我1.06克黄金抵押1203 和补差价1485共花费2688元。期间作为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侵害,具体如下:
1.诱导消费。因本人购买黄金没有经验,不了解黄金销售模式,在导 并未告知顾客一口价黄金跟称重黄金的区别下,通过直接带顾客到一口价区域,夸大黄金工艺价值,诱导顾客购买一口价黄金,致使消费者权益受到伤害。根据《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款,“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属于不正当价格行为。
2.故意隐瞒金饰克重重要商品信 ,违反《价格 明码标价规定。导购并未告知克重 质保单上均未标明克重,购买时导购马上将标签剪去 故意将背面有克重遮挡其 故意不让看到克数信息 并且也没有明确的告诉我 标价只能换标价 一直在模糊信息说可以换 导致我在不知晓克重情况下以2688的价格购买了一口价黄金 且只有一克多 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第2条:“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真实情况的知悉权”。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一口价黄金,其行为存在欺诈。
3.霸王条款。
我在意识到自己被*的情况下 问他该标签价格是否可以换克重的 昨天他信誓旦旦的说可以 今天我看保单后面三天内可以免费换 去店里问他又说不可以 “换克重的意思是” 按实际金价抵 意思就是我2688买的戒指 按克只能抵1200多 那我是不是被*了1500块钱 该店铺一口价黄金只能换一口价黄金的规定属于霸王条款,霸王条款是经营者单方面制定限制消费者权益、减免自身责任的不*等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告示或者行业惯例,黄金行业已然将霸王条款作为行规,不容消费者协商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四百九十七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拜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该 效。”
诉求:全额退款或以实际购买金额换克重款。
投诉问题
霸王条款、虚假宣传、乱收费
处理中
要求退货被拒涉嫌霸王条款
2025年11月16日我老公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日照大润发周六福专柜的镯子,商家在质量保证单写了"不退"两个字,该行为不能作为不退货法定条款,该镯子非定制,无损坏不影响二次销售,现要求退货。
投诉问题
霸王条款、经济纠纷
处理中
金六福拒开发票要求补开
我于2025年10月29日在金六福珠宝吉祥[天佑城店]购买****黄金,于2025年10月29日19:16分完成付款,金六福珠宝吉祥[天佑城店]拒绝开具发票,以下是证据,我的诉求是补开发票
投诉问题
发票问题、服务问题
已完结
周六福隐瞒克重诱导消费
在2025年11月15号晚上八点左右 在(广州市萝岗万达广场)周六福珠宝店内购买足金手镯花费10777元,后查询黄金克重只有5克,我在询问导购时克重时 导购避而不谈克重 说工艺好什么的 不按克,导致我在不知晓克重情况下以2000元/克的价格购买了一口价黄金,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第2条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真实情况的知悉权!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一口价黄金,其行为存在欺诈,诱导消费者消费,隐瞒金饰克重,非法计量!违反《价格法》明码标价规定。购买时询问了克重,柜姐未告知,克重标签也没有给我看,质保单上面也并未标明克重。根据《价格法》第十三条“明码标价”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未注明商品有关的重要信息属于未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克数属于规格,是明码标价的一部分,只标价格不标克重相当于“标价”但未“明码”。
未主动开发票,购买后只给了质保单!没有主动开票,只要消费者与商家买卖关系成立,商家就必须主动给消费者开具发票,这是商家的法定义务,该店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诉求:我要求全额退款
投诉问题
发票问题、乱收费
处理中
周六福诱导购买未告知黄金克重
2025年11月15日在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周六福紫城东中心花苑店购卖黄金项链 店员用话术诱导消费者购买一口价黄金.在消费者多次询问下,依旧不告知一口价黄金金饰克重 最后发票上也没有标明克重 从头到尾没有告知克重 不让消费者知道克重 故意隐瞒,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第2条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真实情况的知悉权 最后发票依旧没有表明黄金项链的克重
投诉问题
虚假宣传、发票问题、服务问题
处理中
周六福隐瞒克重诱导购买一口价黄金
我在2025年11月9号下午20:18 在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花园街301号万达广场1楼1060店内购买足金吊坠 花费4937元,后查询 黄金克重 只有2.23克,我在询问导购时克重时 导购避而不谈克重,导致我在不知晓克重情况下以2213.9元/克的价格购买了一口价黄金,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第2条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真实情况的知悉权!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一口价黄金,其行为存在欺诈,诱导消费者消费
投诉问题
虚假宣传、经济纠纷、服务问题
处理中
周六福黄金一口价乱收费要求退款
2177 黄金一口价只有1.35克我想要退款 他一直跟我说跟按克的不差多少 现在一克算下来都 差不多 1千6/7一克了
投诉问题
虚假宣传、经济纠纷、乱收费
已完结
周六福隐瞒克重诱导消费及发票问题
2025年11月2日,我在楚雄市中大街楚悦广场15幢1-3.4.5号周六福购买了一枚黄金戒指。商家仅向我介绍戒指工艺,未提及克重,但购买前我询问店员克重时,店员含糊其辞,不正面回应。最终我以3380元的价格购买了这枚实际克重为1.78克的黄金戒指,经计算单价高达1898.87元每克,此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第二条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真实情况的知悉权。
1⃣️其一,隐瞒克重,诱导消费。商家刻意隐蔽克重信息,存在价格欺诈行为。购买时戒指悬挂的标签仅标注价格与工艺,关键的克重信息被印在标签长条状的隐蔽位置,且标签处于折叠状态,不展开完全无法看到;后续商家用订*针将该标签订在质保单上,质保单本身未印克重,且整个购买过程中,店员也未主动提示标签内藏有克重信息。这种“将核心信息藏于隐蔽处、不主动告知”的做法,本质是故意不让我知晓实际克重,属于对消费者的诱*,显著弱化对我不利的价格条件,应当认定为欺诈。
2⃣️其二,霸王条款。试戴时导购只说能按4000多元标价换款,却没讲清楚只能换同款式且不能换克重款等关键规则,这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商家如实告知的义务。未告知一口价不能换克重,且质保单上并未署本人签名,故不知晓换款规则,此项为霸王条款。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四百九十七条。
3⃣️其三商家未主动开具发票,售后没有发票只有质保单,存在违反税收和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损害消费者权益。次日(2025年11月3日)早上,我发现只有质保单未见发票,通过微信询问店员,店员以财务不在为由未开出发票。
(协商过程:11月3日,店员通过微信语音电话联系我,协商不成功。)
11月6日商家才给我补开发票,我再与店员沟通协商以实付价换克重,商家拒绝。
诉求:退货退款或以实付价换克重款
投诉问题
霸王条款、发票问题、服务问题
处理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