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东商家职称申报服务未通过不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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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 中建云筑(广州)科技咨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01MA5ATDPB8C 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79号尚层国际20楼 法定代表人:石洪运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服务费 人民币4000元; 2.判令被告因欺诈行为向原告增加赔偿三倍服务费损失,计人民币12000元; 事实与理由 原告于2023年12月16日,通过京东*台向被告购买“职称申报”服务,订单编号:28********73,支付服务费4000元,并与被告签署协议(合同编号:GZ/SZ-20****16-40)。 一、被告以“不过退款”为核心承诺诱导缔约,该承诺对合同内容产生重大影响。 缔约过程中,被告销售人员多次通过微信向原告作出“不过退款”的明确承诺。该承诺是原告订立合同的根本目的,深刻影响了原告的决策,根据《民法典》规定,构成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二、被告提供的格式协议内容模糊,且与销售承诺相悖,应作出不利于被告的解释。 原告虽暂无法提供协议原件,但清晰记得协议中仅明确了“论文及继续教育费用不予退款”,并未约定“服务费”不予退还。被告在事后以“协议无退款条款”为由拒退服务费,是对其提供的格式条款的曲解。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因此,应认定服务费不属于协议中约定的不予退款范围。 三、被告事后一系列行为证明其具有欺诈故意与恶意。 1.恶意规避监管:缔约后,被告邮寄空包裹并关闭订单,意图阻断原告正常的交易评价与维权路径。 2.恶意销毁证据:服务期满前后,被告销售人员注销微信,恶意切断直接联系渠道。 3.恶意违约:在两次评审期(至2025年11月10日截止)均未成功后,被告先承诺售后联系却迟迟不履行,后单方面提出仅退款20%的无理方案,最终更以“协议无退款条款”为由彻底拒绝退款,其食言而肥的行径暴露无遗。 综上所述, 被告以虚假承诺为核心诱饵,利用模糊的格式合同设置陷阱,并通过一系列不诚信行为掩盖其无力履约、无意履约的真相,其行为已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消费欺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承担“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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