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六福诱导消费且未明码标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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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 11 月 6 日于成都市锦江区春熙路步行街北段 44 号一层周六福购买戒指 一、贵店存在诱导消费行为(已触法) 我在购买前明确询问是否有 2–3g 的戒指,柜姐回答“是的”,却未告知真实克重,也未称重,导致我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引导购买“一口价”商品。 回家称重仅 ****,与询问内容完全不符。 依据《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 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方式,诱*消费者的,属于不正当价格行为。 该行为最高可依《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处: 处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贵店行为已完全满足“价格欺诈与诱导消费”构成要件。 二、未明码标价(非法) 购买时未展示克重、未说明计价方式、未提示一口价的特殊性质,这属于“不明码标价”。 依据《价格法》第十三条: 必须以显著方式明码标价,标明与价格相关的计量单位。 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 未明码标价可罚款 5,000 元至 30,000 元,并责令整改。 ⸻ 三、未提供发票,质保单未写克重(违法) 贵店未主动开具发票,质保单也未标注商品克重。 依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商家有义务主动向消费者开具发票。 违反该条规定的,可由税务部门依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处: 罚款 1 万元至 5 万元。 四、隐瞒商品重要信息(违法) 黄金克重属“影响价格和质量的重要信息”,贵店未告知已违反: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商品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 隐瞒与消费者利益相关的重要信息,责令改正,可罚款 1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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