猫猫票票拒退电影票涉嫌霸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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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11月19日在微信小程序猫猫票票上购买《疯狂动物城2》电影票两张,由于计划有变,想申请退票,电话联系影院方,影院方告知同意退票,消费者可联系客服退票,遂与该购票小程序客服协商,小程序客服反馈不予退票。 特说明:该电影为预售阶段,为预售电子票务,电影11月26日上映,距离电影放映仍有4日,远超48小时,且此前在该小程序上购买过电影票,经协商应允退票,此次客服屡次敷衍踢皮球不予处理。 1.根据*广电总局《影院计算机售票软件系统技术规范》的第三部分第4条规定,售票软件应具有退票功能,并建立相应退票记录。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部分材料引用为第二十六条,部分为相关条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形式,作出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不公*、不合理的规定。含有此类内容的格式条款无效。例如,预付式消费中的“概不退款”、演出票务的“一经售出,概不退换”等条款均被认定为霸王条款。 3.电子门票(包括演出票、演唱会票等)在符合法定条件下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则。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及《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电子门票不属于法定排除退货的商品范围(如定作、鲜活易腐、数字化商品等),且其预售性质(如需演出当天兑换实体票、距离演出时间较长)不影响二次销售的情况下,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无理由退货。 因此商家在电影票售卖软件上不设置消费者退票权限涉及霸王条款,消费者退票属于合理要求。 我认为该*台损害我作为消费者的合理权益。 我的诉求是该*台退款退票,退回优惠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