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中国时间2023年12月在中国邮政寄出运单号为CP45****060CN,从中国郑州—加拿大蒙特利尔的国际包裹。
2024年1月31日,我方联系过一次邮政,询问货物的具体状态,未果。
2024年2月6日凌晨邮政官网更新信息,内容为已过境加拿大并发回。我立刻联系邮政,工作人员表示已经退回,我询问原因,对方表示不知道原因并表示抱歉。我表示这样一个来回需要近四个月,请求拦截,但对方表示没有办法,只能发回发货地中国。
整个事件中我认为用户已经完成了所有的注意义务,并且在投递过程和信息的提供上不存在任何过错。
反观承运方没有原因、未与用户确认的情况下,甚至从未显示过进入配送阶段(只有程序性的一个小时)私自将包裹发回,没有遵循用户对于货物收到所约定预期时间,是单方面违背运输合约的行为。
后面经过多次与中国邮政的沟通(近1个月),过程中对方曾在我反复追问退回原因后,以邮编不正确搪塞,我方提出三个证据证明邮编没有任何问题并且完全可以配送。后来中国邮政默认工作失误并退还我的运费。
但是在包裹抵达发货地后,又以不明确的理由(我的地址问题),表示需要收取高于之前运费的“退运费”,大约500元。
中国邮政运送过程中的失误带来的损失,不应该由消费者承担。我也是发出包裹140天结果包裹回到原地的消费者,还要再被要求承担邮政造成的额外费用。我的诉求是免除“退运费”,让我把我的包裹取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