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8日下午15点42分在微信小程序一个叫票牛的小程序上面购买了2张5月25号的蔡依林门票订
单号为12****36,金额890元的看台溢价296
元,购买时还未开发票并且没有出票,后听说这个票牛口碑特别差,会出现假票甚至不出票,也不退钱的欺诈行为,随后我立刻联系他们的客服以及客服电话他们的态度强烈不退票,溢价卖出还不能退票服务费29比其他的售票平台贵,试问哪一条法律允许他们的权利可以设置如此侵犯消费者权益的霸王条款,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网络商品七天无条件退换货暂行办法》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当时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要说明理由,消费者退货商品务必保持商品良好,,未开出发票未寄出演唱会门票不具有时效性,为可退商品。还有微信在签约第三方入驻小程序的时候是如何审核又是如何监管的,希望有关部门严查严处这些不法商家企业和平台,给利息受损的消费者一个合理的解释,满意的答复。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