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秀动虚假宣传”相关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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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动虚假宣传
南宁市将于12月16号和17号举行W-pop音乐节,此次音乐节举办地点在南宁,南宁市文旅局作为属地,应加强大型演出活动规范管理,确保大型演出活动平稳有序举办。然而,在此次音乐节售票过程中,南宁市文旅局没有尽到应尽的责任。公安 部2023年9月12日发布的[2023] 96号文件《文化和旅游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型营业性演出活动规范管理促进演出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第(八)条中明确表示:“大型演出活动实行实名购票和实名入场制度,每场演出每个身份证件只能购买 - -张门票, 购票人与入场人身份信息保持- -致。”,但此次音乐节分为四个购票平台,每个平台都可以 用同- -张身份证重复购票。第(九) 条中“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建立大型演出活动退票机制,设定合理的梯次退票收费标准,保障购票人的正当退票权利。” 但此次售票过程没有设置退票渠道。诸如此类问 题还存在很多,南宁市文旅局没有按文件要求监管演出单位导致售票秩序混乱。本人在此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责令南宁市文旅局落实监管责任,规范该演出的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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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秀动虚假宣传
南宁市将于12月16号和17号举行W-pop音乐节,此次音乐节举办地点在南宁,南宁市文旅局作为属地,应加强大型演出活动规范管理,确保大型演出活动平稳有序举办。然而,在此次音乐节售票过程中,南宁市文旅局没有尽到应尽的责任。公安 部2023年9月12日发布的[2023] 96号文件《文化和旅游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型营业性演出活动规范管理促进演出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第(八)条中明确表示:“大型演出活动实行实名购票和实名入场制度,每场演出每个身份证件只能购买 - -张门票, 购票人与入场人身份信息保持- -致。”,但此次音乐节分为四个购票平台,每个平台都可以 用同- -张身份证重复购票。第(九) 条中“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建立大型演出活动退票机制,设定合理的梯次退票收费标准,保障购票人的正当退票权利。” 但此次售票过程没有设置退票渠道。诸如此类问 题还存在很多,南宁市文旅局没有按文件要求监管演出单位导致售票秩序混乱。本人在此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责令南宁市文旅局落实监管责任,规范该演出的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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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动虚假宣传,要求退款
由:南宁市将于12月16号和17号举行W-pop音乐节,此次音乐节举办地点在南宁,南宁市文旅局作为属地,应加强大型演出活动规范管理,确保大型演出活动平稳有序举办。然而,在此次音乐节售票过程中,南宁市文旅局没有尽到应尽的责任。公安部2023年9月12日发布的[2023]96号文件《文化和旅游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型营业性演出活动规范管理促进演出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第(八)条中明确表示:“大型演出活动实行实名购票和实名入场制度,每场演出每个身份证件只能购买一张门票,购票人与入场人身份信息保持一致。”,但此次音乐节分为四个购票平台,每个平台都可以用同一张身份证重复购票。第(九)条中“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建立大型演出活动退票机制,设定合理的梯次退票收费标准,保障购票人的正当退票权利。”但此次售票过程没有设置退票渠道。诸如此类问题还存在很多,南宁市文旅局没有按文件要求监管演出单位导致售票秩序混乱。本人在此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责令南宁市文旅局落实监管责任,规范该演出的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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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秀动虚假宣传
不同的价格却是跟别人一样的座位区 要求平台合理解释退款 欺骗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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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秀动霸王条款和无端跳票问题
因为我用同一身份证,在不同平台抢到了同样的票,但是又因为强实名制的原因,于是向票星球在线人工客服申请退票退款。我也要求能不能更改观影人也不同意,加上演唱票也没有发货,而且不影响二次销售。更何况我也不能同一场演唱会那两张演唱会去观看,而且这样会增加我的经济负担。 因此我想申请退票退款。但是票星球坚持以公告说明为由不予退票。我申请退票理由有如下依据:①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減轻或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所以,票星球所称的公告内不准退票的说明是无效的。以及根据客服反映,票星球认为其公告大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以公告为准,明目张胆藐视法律。②根据我国最新完善的《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换 暂时办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在网络台购买的商品除第二章外,应予以退。消费者处干弱垫地位需要法律的支持和保护,而服务提供方的“霸王条款”行为,也是对法律的蔑视。服务提供方主张演出票品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换的行为: 违反了《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的规定。且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25条,演唱会门票作为网购商品必须要接受七天无理由的退款。③ 服务提供方主张的时效性不成立:演出是(时间),距现在还有(时间)。且当前购买的产品属于预售商品,目前主办方并未出票,更不用说没有收到任何的纸质票。④ 根据《民法典》,不能改签不能退票的规定,属于网络购票平台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将此种格条款认定为无效条款,也就是所谓的“霸王条款”。基于上述理由,本人在与服务提供方协商未果后,投诉至市场间管部门,要求服务提供方按照法律规定如实履行退还义务。演出门票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规定的除外的四种情况,所谓不退不换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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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秀动虚假宣传
理由:南宁市将于12月16号和17号举行W-pop音乐节,此次音乐节举办地点在南宁,南宁市文旅局作为属地,应加强大型演出活动规范管理,确保大型演出活动平稳有序举办。 然而,在此次音乐节售票过程中,南宁市文旅局没有尽到应尽的责任。 公安部2023年9月12日发布的〔2023〕96号文件《文化和旅游部 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型营业性演出活动规范管理促进演出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第(八)条中明确表示:“大型演出活动实行实名购票和实名入场制度,每场演出每个身份证件只能购买一张门票,购票人与入场人身份信息保持一致。”,但此次音乐节分为四个购票平台,每个平台都可以用同一张身份证重复购票。 第(九)条中“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建立大型演出活动退票机制,设定合理的梯次退票收费标准,保障购票人的正当退票权利。”但此次售票过程没有设置退票渠道。 诸如此类问题还存在很多,南宁市文旅局没有按文件要求监管演出单位导致售票秩序混乱。 本人在此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责令南宁市文旅局落实监管责任,规范该演出的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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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秀动虚假宣传
本人于12月5日在秀动app中购买广西wpop音乐节门票(12月17日),此前官方告知该场演出为实名制,一证一票。本人怕演出太过抢手自己购买不到演出票,因而委托朋友用本人身份证协助购买,但在购票过程中,却发现同一身份证在多平台可重复下单,并不存在所谓的“一证一票“,本人在询问其他乐迷过程中发现近两百多位乐迷均存在此现象。有近500人遇到平台跳票情况导致买错时间,在咨询秀动app及其他平台票务方后得到的回复是无法退票,想问这种不予落实“一证一票“,对同一身份证进行锁票的、造成乐迷重复购票的行为是否合理?以及强制消费者不予退票的行为是否合理?本人及其他乐迷因主办方及票务方的失误造成的重复购买的损失又如何处理?另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了消费者定作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等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外,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网购演出门票,且未观看演出,显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的范围,演出主办方或票务销售平台无权自行规定不可退票。希望有关部门能尽快联系处理,督促主办方开通退票渠道,及时制止乐迷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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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消费者权益
本人于今日2023年12月5日在票务秀动app上购买了W-POP南宁音乐节12.17全日价值488全票在在支付完后票却跳的12.16号的票,属于平台失误却不给消费者改签,直到12.6号本人发现票务平台目 前为止还一直在放票,导致很多人购买卖出票超3.5万+,我认为这是一个非常危险的大型活 动,而且最近是流感高峰期,本人也处 在一个感冒发烧的状态,非常不适合参 与这种大型聚众活动。我的诉求是退票 退款488元,经过于秀动 app的客服沟 通,他们不予受理。《消费者权益保护 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堂告示等方 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 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 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则, 不得利用格式景款开信助技禾军限金制 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 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请平台重视此诉求并且同意退票退款488元 诉求内容 退赔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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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售票与实际不符,宣传为一人一票实则无限制售票且不允许退票
本人于 12 月 5 日在秀动app平台购买 ****南宁音乐节门票,由于之前有官方放出消息一人实名制限购一张及门票数量有限,本人因十分想去参加此次音乐节所以向朋友求助一起协助购票,不料两边同时能以同一个身份信息买到相同门票且似乎存在售卖商品与实际商品不符(12.17 的出来的票是 12.16),在网上询问发现有不少乐迷朋友也出现了相似情况,鉴于平台与主办方霸王条款不支持退票和转让,本人在此提出投诉主办单位:河南东煌文化,承办单位:雅晨天艺文化传媒 协办单位:广西演出有限责任公司,要求主办方及平台开通退票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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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秀动虚假宣传
本人12月5号在秀动app购买南宁W-POP音乐节12月16号的演出票共计488元,开票前显示规则”一证一票”,在抢预售票没抢到后,担心正价票抢不到,让朋友帮忙同时购票,但购买正价票后发现同一身份证在多平台可以买多张票无限制,完全违背”一证一票”规则,导致买到多余的票,因此申请退票退款。该场次为12月16日,并不影响票品二次销售。秀动app称售票品不支持退换,此款项属于霸王条款,我国《民法典》规定不合理的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指出,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售票平台不能改退票的单方面规定构成了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额限制,排除了观众在合理时间内退票或者转让的合法权益,加重消费者责任,减轻经营者责任,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同时侵犯了消费者合法权益。所以申请本人因主办方及票务方的问题造成重复购买的损失全额返还。希望有关部门能尽快联系处理,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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